??? 為了規范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管理暫行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辦法》(寧醫保規發〔2025〕5號,以下簡稱《飛行檢查辦法》),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 一、《飛行檢查辦法》出臺背景
??? 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要建立和完善的監督檢查制度,是醫保基金監督檢查的重要手段之一。為進一步強化醫療保障基金監督檢查管理,確保醫療保障基金監管飛行檢查工作規范有序推進,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積極學習借鑒國家和兄弟省市飛行檢查普遍做法,并結合我區醫保基金監管實際,2023年2月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基金監管飛行檢查規程(試行)》,2025年7月31日修改完善并印發了《飛行檢查辦法》,進一步對全區醫療保障基金監管飛行檢查的人員組成與職責、前期籌備、現場檢查、后續處理等工作進行規范,對大力推進依法依規、規范有序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監管飛行檢查工作具有積極促進作用。
??? 二、《飛行檢查辦法》主要內容
??? 《飛行檢查辦法》共七章,五十一條:
??? 第一條,明確了制定《飛行檢查辦法》的目的和依據;第二條,對“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的內涵、定義進行了說明;第三條,明確了飛行檢查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第四條,明確了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職責;第五條,明確了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建立被檢查對象庫和檢查人員庫、專家庫;第六條至第九條,明確了飛行檢查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和能力建設等要求;第十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飛行檢查組人員組成和督察員、組長、聯絡員及檢查人員的主要職責;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明確了啟動飛行檢查的情形及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方式;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飛行檢查前期需準備檢查方案、抽調檢查人員組建飛行檢查組等籌備工作的內容;第二十四條,明確了飛行檢查組在進駐現場檢查前,應當組織全組成員培訓的主要內容;第二十五條,飛行檢查組進駐被檢查機構后要送達檢查通知書,并出示執法證件及相關工作證件,提出工作要求,告知權利和義務;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強調被檢查對象配合飛行檢查的要求;第二十八條至第二十九條,強調飛行檢查組提取數據及現場檢查的要求;第三十條,檢查人員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取得證據,強調取得證據需滿足的要求;第三十一條,明確了飛行檢查過程中應立即上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飛行檢查組織機構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的相關情形;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明確了飛行檢查中要及時總結現場檢查工作,分析問題,并做好會議記錄;第三十四條,強調現場檢查結束前,需對相關現場檢查情況進行審核;第三十五條,強調現場檢查作出結論前,飛行檢查組應與被檢地市級醫療保障部門就飛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充分研究,并經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審定后方可向被檢查對象反饋;第三十六條,強調被檢查對象需在規定時限內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問題提出申訴,并補充相關證據資料,飛行檢查組通過審核研判決定是否采納;第三十七條,明確了飛行檢查組向被檢地市級醫療保障部門書面反饋檢查情況的相關內容;第三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明確了現場檢查后需整理并移交現場檢查資料及刪除相關數據;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六條,明確了飛行檢查后續處理工作的相關內容及要求;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一條,明確了飛行檢查人員要給予調休,及本辦法的解釋部門、適用范圍和施行時間。
??? 三、《飛行檢查辦法》出臺意義
??? 《飛行檢查辦法》通過優化飛行檢查人員組成,科學界定飛行檢查人員崗位職責,提高檢查規格,優化飛行檢查層級結構,組織飛行檢查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對飛行檢查人員進行規范管理和能力提升;明確飛行檢查啟動條件、組織方式、檢查要求和檢查程序,完善飛行檢查工作流程,以及重點工作匯報、重大事項審核和“四不兩直”、“雙隨機、一公開”等工作制度的執行標準和要求,讓飛行檢查既有力度,又有溫度;規范飛行檢查調查取證、違法違規問題認定等執法行為,有效解決飛行檢查調查取證不夠規范、違法違規問題認定不夠準確等問題,最大限度防止簡單地“一查了之”“一交了之”。《飛行檢查辦法》的出臺,進一步規范了醫療保障基金監管檢查行為,為提高飛行檢查的示范性和權威性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