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醫保局,省醫保服務中心、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各有關省屬醫療機構、相關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推進高值醫用耗材治理,確保骨科創傷類、關節骨水泥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平穩落地,現就做好我省京津冀“3+N”醫藥采購聯盟骨科創傷類、關節骨水泥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執行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采購主體。省內已填報相關耗材需求量的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下同)和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
(二)品種范圍
1.京津冀“3+N”醫藥采購聯盟公布的骨科創傷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附件1)。
2.京津冀“3+N”醫藥采購聯盟公布的關節骨水泥類醫用耗材帶量聯動采購中選結果清單(附件2)。
(三)協議采購量
1.骨科創傷類醫用耗材的協議采購量為我省醫療機構與中選產品生產企業簽訂的協議采購量。(附件3)。
2.關節骨水泥類醫用耗材的協議采購量為我省醫療機構與中選產品生產企業簽訂的協議采購量(附件4),以20g粉末所對應的關節骨水泥產品為1個“基礎包”統計,不同包裝規格產品按照粉劑重量等比例轉換為基礎包數量,如出現小數,則向下取整至個位。
二、采購周期
骨科創傷類和關節骨水泥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周期均為2年,首年采購周期自2025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20日。在采購周期內,每年簽訂采購協議。續簽采購協議時,由醫療機構參考上年度臨床實際使用情況、企業供應情況等因素,以上一年度采購量為基礎,在指定平臺內調整需求量,原則上各醫療機構的總需求量不得低于上年實際采購量的95%,對同一中選企業填報的需求量不低于該中選企業上年協議采購量的90%。續簽協議采購量原則上不低于前一年整體實際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選企業上年協議采購量。采購周期內,如其他地區帶量采購中選價格低于本次帶量聯動中選價格,實行價格聯動。
三、掛網要求
采購平臺應及時按照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辦公室推送的中選產品清單,將符合醫保編碼規則的中選產品統一按中選價格增補掛網。清單中無醫保編碼或者醫保編碼發生變化的產品,生產企業應及時向國家動態維護平臺申請或更新編碼,獲得編碼后進入海南省藥品耗材招采子系統,按要求做好中選產品的對碼等信息維護工作。
掛網時使用國家最新版耗材編碼,做好與省藥品耗材招采子系統數據對接,按時上傳相關耗材采購交易情況數據。及時組織采購主體、中選品種生產企業、中選品種生產企業確定的配送企業按中選價格簽訂帶量購銷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確保醫療機構在采購周期內按中選價格采購中選品種。
四、主要任務
(一)執行帶量采購結果。采購平臺及時將相關耗材按中選價格掛網,確保各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采購。其中骨科創傷類醫用耗材中選產品按“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掛網,確保醫療機構按產品系統采購,產品系統內各主要部件的組成數量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確定,按部件的中選價格和實際使用數量采購,并計入協議采購量,加強對填塞釘等非主要部件采購、使用情況監測;關節骨水泥類醫用耗材按中選價格掛網,確保各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采購。
采購和使用本次采購中選產品時,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與中選企業結算,按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醫療機構使用非專用的動力工具費用,按規定由醫療機構承擔;配套工具產生的清洗消毒相關費用,按規定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機構按要求及時完整上傳醫用耗材數據,確保耗材使用情況可追溯可監管。采購周期內,如未中選產品、未申報產品或新獲批產品接受最高有效申報價,由企業向聯盟采購辦公室申請,可按未中選產品在本年度采購協議期內掛網,并允許其在下一年度采購協議期按中選產品依據量價掛鉤的原則參與帶量采購,在醫療機構考核時可不視為非中選產品。
(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品種進院渠道,協議期內優先使用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并不得在進院、庫存等環節向中選企業收取附加費用,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在保證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完成的前提下,結合臨床使用實際情況,鼓勵醫療機構在采購平臺適量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中選產品。
(三)實行醫保直接結算政策。中選產品采購貨款,由醫藥企業提出申請,根據《海南省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醫藥貨款工作實施方案》要求,按照統一制定的經辦結算流程,實行醫?;鹋c供貨企業直接結算。其中,骨科創傷類耗材集采中選產品系統結算價格按照“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與企業結算,醫療機構按照“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
(四)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
1.關節骨水泥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關節骨水泥(不含抗生素)非中選產品的醫保最高支付標準為每“基礎包”200元,關節骨水泥(含抗生素)非中選產品的醫保最高支付標準為每“基礎包”260元。(不同包裝規格產品按照粉劑重量等比例轉換為基礎包數量,如出現小數,則向下取整至個位),患者使用銷售價格高于醫保最高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以最高支付標準按規定比例支付,超出醫保支付標準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銷售價格不高于醫保最高支付標準的,醫?;鹨詫嶋H采購價格按規定比例予以支付。
2.骨科創傷類醫用耗材集采中選產品以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醫保基金據實按規定比例支付。非中選產品設定醫保最高支付標準(附件5),患者使用銷售價格不高于最高支付標準的,醫?;饟嵃匆幎ū壤Ц叮换颊呤褂娩N售價格高于最高支付標準的,醫?;鹨宰罡咧Ц稑藴拾匆幎ū壤枰灾Ц叮鲠t保支付標準部分由患者自付。
3.醫保基金支付比例按照《海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規范我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醫保支付標準的通知》(瓊醫保〔2020〕115號)的規定執行。
(五)加強使用監測
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產品的采購、進院和使用環節,通過采購平臺做好網上采購工作。協議期內優先使用本次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并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在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結合臨床使用實際,在采購平臺適量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產品,非中選產品采購量不得高于中選產品,其中,骨水泥類醫用耗材非中選產品設定掛網價格高線(附件6),對超出價格高線的非中選產品,按國家最新政策要求予以撤網,如醫療機構急需可進行備案采購。各市縣醫保局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對醫療機構執行協認采購量進度和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并擇機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考核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考核。
五、有關要求
(一)生產企業要全面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應急儲備、庫存和產能報告制度,嚴格質量管理,保證出廠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保障中選品種質量和供應,確保按時保質保量供貨;在每年協議期內,中選產品生產企業一般不得更換授權,更換授權應在年度三方合同執行完畢方可進行;加強對中選品種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質量監管,對未能良好履約和因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企業,根據我省信用評價有關要求予以相應懲戒。
(二)各市縣醫保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按時完成協議簽訂等工作,做好中選結果執行進度、貨款回款等監測工作,并密切關注中選企業履約情況,包括產品供應、配送、專用工具以及伴隨服務提供等,及時研究解決存在問題,重點關注醫療機構是否存在線下采購、大量使用非中選產品等行為。要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強對醫療機構和相關醫護人員的政策解讀,確保集采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0日執行,采購周期到期后未接續品種繼續按本通知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如之前同類品種集采項目相關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