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為做好我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實施工作,推進醫藥企業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合理價格,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采購環境,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4號)以及國家醫療保障局醫保價采中心《關于印發〈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 2020版)〉的通知》(醫保價采中心函〔2020〕24號)和 《關于印發〈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2020版)〉的通知》(醫保價采中心函〔2020〕2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省統一的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廣東省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廣州和深圳的采購平臺須于2020年12月底前聯合建立全省統一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制度。各采購平臺應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明確企業信用承諾、信用評級、評級結果運用等具體規定。由省平臺牽頭,會同廣州、深圳的采購平臺建立全省統一的失信信息庫,各采購平臺共享信用評級信息。各采購平臺應通過實行企業報告和平臺記錄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全面、完整規范地采集醫藥企業涉及《國家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2020版)》所列失信行為信息。醫藥企業在我省發生失信行為的,應主動及時向平臺報告失信信息;各采購平臺定期梳理匯總相關部門公開或共享的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等,采集校驗醫藥企業失信信息并予以記錄;日常運行中通過監測、受理舉報等方式,掌握醫藥企業定價、投標、履約、營銷等方面的失信行為信息并予以記錄,分別錄入失信信息庫。
二、實行醫藥企業主動承諾制
各采購平臺要在官方網站公布《國家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2020版)》。醫藥企業參加或委托參加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以及公立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的非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自主采購,應以獨立法人名義出具《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承諾書統一由省平臺收集。
各采購平臺應督促醫藥企業及時遞交信用承諾書,確保2021年2月底前遞交承諾書比例達到80%, 3月底前遞交承諾書比例達到95%。2021年3月底前仍然沒有遞交承諾書的醫藥企業,全省各采購平臺將不予接收該企業新的投標或掛網申請;在2021年5月底前仍未遞交承諾書的醫藥企業,在保障供應前提下,將該企業已中標或掛網的所有醫藥產品停止掛網采購。
三、各采購平臺分別開展信用評級
各采購平臺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有關規定,按照來源可靠、條件明確、程序規范、操作嚴謹的要求實施信用評級,將醫藥企業在2020年8月28日以來交易過程失信行為性質、情節、時效、影響等因素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每季度動態更新。對于涉及違法違規的失信行為、信用評級所依據的事實,以法院判決或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為準。各采購平臺有關企業的失信評價結果信息共享,并且可供監管部門及醫療機構查詢;企業在多個采購平臺發生不同失信行為,按照采購平臺評級較嚴重的等級確定企業失信行為。要正確運用信用評價制度,堅持以客觀事實為基礎,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市場機制為導向,以買賣合同關系為基礎,確保醫藥企業自主定價、自主經營權利,不得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名義,實施地方保護、破壞公平競爭。
四、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
各采購平臺根據醫藥企業信用評級結果分級采取處置措施,包括書面提醒告誡、依托平臺向采購方提示風險信息、限制或中止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限制或中止采購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失信行為涉及省份數量達到規定條件的,將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啟動的全國聯合處置措施處理。采購平臺對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供給結構單一、供需形勢緊張的,采取分級處置措施,并兼顧藥品可及性。
五、落實企業信用修復機制
各采購平臺在處置措施生效前應提醒告知醫藥企業,并視情況給予一定申訴和整改期,允許醫藥企業補充更正信息、申訴說明情況。失信行為自被確認起超過一定時間,以及相關司法判決、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改變的,保留記錄但不再計入信用評級范圍。建立醫藥企業信用修復機制,鼓勵企業采取切實措施主動修復信用,包括終止相關失信行為、處置失信責任人、提交合規整改報告并接受合規檢查、公開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剔除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中的虛高空間、退回或公益性捐贈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證失信行為的實際控制主體等。
六、共同推進信用評價制度建設
信用評級結果是醫藥企業在我省醫藥采購工作中是否誠實守信的重要標志。各地醫療保障局要充分認識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重要意義,推動轄區內醫療機構積極參與醫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引導醫療機構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評級更優的醫藥企業作為供應或配送單位。
? ? ? ? ?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 ? ? ? ? ?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