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醫療保障局,省屬相關醫療機構、駐遼軍隊醫療機構,各中選產品有關生產、配送企業:
根據《京津冀“3+N”聯盟骨科創傷類醫用耗材帶量聯動采購和使用工作方案》和《京津冀“3+14”吻合器醫用耗材帶量聯動采購和使用工作方案》相關要求,現就遼寧省執行骨科創傷和吻合器兩類醫用耗材帶量聯動中選結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結果
京津冀“3+N”聯盟骨科創傷和吻合器類醫用耗材(以下簡稱“兩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見《京津冀“3+N”聯盟骨科創傷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品種清單》(附件1)和《京津冀“3+14”聯盟吻合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品種清單》(附件2)。
二、執行范圍
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駐遼軍隊醫療機構以及自愿參與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各醫療機構)。
各中選產品有關生產、配送企業(以下簡稱各有關企業)。
三、執行時間
自2022年8月15日零時起全省統一執行。
四、采購周期
采購周期為1年,從2022年8月15日零時-2023年8月14日24時。
五、中選產品的采購與使用政策
(一)落實中選產品及數量。各醫療機構應優先采購中選產品,并完成協議采購量。醫務人員應在合理診療原則下,優先使用中選產品。不得以費用控制、使用產品規格數量限制及配送企業開戶等為由影響中選產品的采購和使用。協議采購量以外的部分鼓勵優先按中選價采購中選產品,也可按遼寧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管理有關規定,通過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產品。各有關企業要按照協議采購量及時供應中選產品,對各醫療機構超過協議采購量采購的中選產品,也要及時保障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二)加強購銷合同管理。各醫療機構要及時與各有關企業簽訂《遼寧省醫用耗材帶量采購購銷合同》(以下簡稱采購合同)。各醫療機構及各有關企業要嚴格履行采購合同,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醫療機構應承擔采購結算主體責任,按采購合同與各有關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降低企業交易成本。
(三)規范采購和使用行為。各醫療機構要適應集采后配送新機制,加強采購和庫存管理能力建設,提升信息傳遞和采購運轉效率,實現院內醫用耗材備貨、使用、盤貨、補貨等環節精細化管理,為臨床使用做好服務,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
六、相關配套措施
(一)落實醫保基金預付。鼓勵各市經辦機構應用醫保基金與各有關企業直接結算“兩類耗材”費用。未實施醫保基金直接結算的市,經辦機構應按不低于中選產品本統籌區內各醫療機構年度協議量總采購金額的50%設立采購預付金,在采購結果執行前預付到位,在采購周期結束后清算收回。各市要在醫保基金預算中明確醫用耗材帶量采購專項預算,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合同完成情況,及時與各醫療機構或各有關企業清算資金。要加強預付金使用監管,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基金安全。
(二)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骨科創傷類醫用耗材按照乙類及支付標準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采購周期內中選產品乙類先行自付比例與本市藥品先行自付比例(10%或15%)保持一致,采購周期內中選產品以外的產品(以下簡稱為非中選產品)乙類先行支付比例在中選產品乙類先行支付比例基礎上增加20個百分點。骨科創傷類醫用耗材以支付標準按規定支付,實際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以實際價格按規定支付;實際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以支付標準按規定支付,超出支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比照乙類先行自付費用由患者自付。骨科創傷類醫用耗材以《遼寧省醫療保障醫用耗材編碼數據庫》列及的分類、醫保通用名、材質特征以及中選產品的價格確定支付標準,具體支付標準按照省局統一更新發布的《遼寧省醫療保障醫用耗材編碼數據庫》執行。吻合器醫用耗材繼續按照我省現行醫保政策規定執行,待全省統一調整醫保支付類別政策后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落實結余留用政策。骨科創傷耗材在醫保基金定點醫療機構結余留用,參照《關于完善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醫保支付配套措施的通知》(遼醫保〔2020〕105號)相關規定執行。
七、確保平穩有序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要深刻認識“兩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平穩推進集采結果落地實施。
(二)做好政策宣傳引導。各市要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重點加強面向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政策解讀和培訓,加深醫務人員認同感,要密切監測投訴信訪、網絡輿情,及時做好輿論引導、調控和管理工作,確保輿情整體平穩可控,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強履約監管、確保中選產品穩定供應。各市要切實加強中選產品采購、配送、貨款結算等情況的日常監測監管,落實各醫療機構采購、使用和及時回款責任,確保中選產品按約定采購使用和結算貨款。要加強采購和使用數據互聯互通,實時共享,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監測醫療機構執行集中帶量采購結果情況,對醫保基金撥付及時性和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和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將醫療機構執行采購協議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考核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集采結余留用資金及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掛鉤。
要落實中選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供應、配送主體責任,要壓實中選企業和配送企業供應配送責任,加強供需雙方對接,嚴格落實由中選企業自主選擇中選產品配送企業開展配送,并協調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與醫療機構建立配送關系。要密切監測中選企業履約情況,將不能良好履約和因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中選企業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記錄,并根據嚴重程度予以相應懲戒。
對經確認不能履行規定責任和義務的,及時取消配送資格,并按相關規定處理。在采購周期間,如配送企業被列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嚴重”等級名單,中選生產企業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選擇其他配送企業確保按規定配送。
(四)確保及時備貨和日常供應。各市要加強指導,督促各有關企業、各醫療機構在8月14日前按臨床需求提前完成備貨,確保結果執行前后的平穩有序銜接。如遇問題及時處置、及時協調、及時上報。
對于納入集中帶量采購的產品,各相關醫療機構要將年度協議采購量按月均攤采購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購,要引導患者合理使用,不得采取單一采購中選產品、強制患者使用等“一刀切”措施,確保合理使用、供應有序。
遼寧省醫療保障局
2022年7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