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貴港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制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8/01
正文:
各縣(市、區)醫保局,市醫保中心,各公立醫療機構:
現將《貴港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貴港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7月31日
貴港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貴港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壓實公立醫療機構的主體責任和醫保部門的監管責任,規范公立醫療機構的采購行為,提高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的可及性,降低藥品和醫用耗材虛高價格,減輕人民群眾看病就醫費用負擔,根據《自治區藥品集團采購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藥品集團采購實施方案>的通知》(桂藥采辦發〔2019〕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推進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桂醫保發〔2020〕58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貴港市各級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非公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醫保行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對轄區內各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負有監管責任,公立醫療機構對本單位藥品和醫用耗材的采購、使用負有主體責任。
第四條 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應明確本單位負責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的內設機構,配備充足的專職人員負責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
第五條 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要加強政策宣傳及輿論引導,凝聚各方共識,通過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主流媒體等途徑宣傳國家、自治區、貴港市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政策,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第六條 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依托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和監管工作,實行統一組織、統一平臺和統一監管。
第七條 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應加強溝通與協調,及時研究解決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二章?集中帶量采購
第八條 國家、自治區和省際聯盟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時,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組織轄區公立醫療機構按規定填報采購數據和需求量,并逐級審核上報。
第九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常態化、制度化參加國家、自治區和省際聯盟開展的各批次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按規定填報采購數據和需求量,確認協議采購量,做到“應報盡報”和“應采盡采”。
第十條 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落地后,公立醫療機構應及時與中選企業、配送企業簽訂三方協議。
第十一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及時對集采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開展采購,在招采子系統及時完成發起訂單、收貨、驗收、結算等全流程操作。
第十二條 公立醫療機構要按規定優先使用各批次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確保采購周期內完成約定采購量。
第十三條 公立醫療機構是集采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結算的第一責任人,要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藥品集團采購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醫保發〔2019〕49號)《自治區醫保局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中醫藥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區集采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及貨款結算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桂醫保發〔2024〕24號)等有關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約定條款及時在招采子系統上結算集采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降低企業交易成本。
第十四條 因公立醫療機構主觀原因造成電子代收失敗并經核實的,醫保行政部門或醫保經辦機構可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其整改,并暫停支付從發現未按時支付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當月起的醫保基金結算款。
第十五條 醫保經辦機構要按規定預付結算周轉金,減輕公立醫療機構結算貨款的資金壓力,并在采購周期結束后督促公立醫療機構退回結算周轉金。
第十六條 醫保經辦機構要落實集采藥品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按照《貴港市醫療保障局貴港市財政局關于轉發<自治區醫保局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國家和自治區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對各公立醫療機構參加的各批次集采藥品的約定采購量完成情況、回款率、線上結算率等工作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及時撥付結余留用資金,激勵公立醫療機構積極參加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合理填報需求量,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第十七條 醫保支付標準與中選價格協同,集采藥品屬于醫保目錄內藥品的,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同通用名下非中選品種按差比價規格換算后,以中選價格中的就低原則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對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實行同一醫保支付標準。對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醫保支付標準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醫用耗材的醫保支付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集采藥品和醫用耗材存在不配合備貨、缺貨、配送不到位或質量等問題時,公立醫療機構應在招采子系統進行投訴相關企業。
第三章?網上采購
第十九條 公立醫療機構要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政策,規范采購行為,堅持在招采子系統采購掛網藥品和醫用耗材,確保藥品和醫用耗材的網采率達到國家、自治區規定的目標。
第二十條 公立醫療機構在招采子系統采購掛網藥品和醫用耗材,要及時完成發起訂單、配送、收貨確認、驗收等全流程操作。
第二十一條 公立醫療機構要真實、準確地向醫保經辦機構填報本單位藥品和醫用耗材網上采購的相關數據,確保正確計算網采率。
第二十二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及時與企業結算掛網藥品和醫用耗材的貨款,降低企業交易成本。鼓勵公立醫療機構在招采子系統結算掛網的非集采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
第四章?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使用
第二十三條 公立醫療機構要根據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目錄動態調整情況,及時對本單位的用藥目錄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二十四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結合功能定位、診療能力和參保患者的需求及時采購、配備、使用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確保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順利落地,滿足參保患者的用藥需求。
第二十五條 對于暫無臨床需求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公立醫療機構應建立完善臨時采購機制,確保可以通過臨時采購的渠道及時采購參保患者急需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
第二十六條 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以醫保支付方式改革、醫保費用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的采購、配備和使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的培訓或指導,促使公立醫療機構的業務骨干熟悉國家、自治區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政策以及目標要求、提高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要督促公立醫療機構按規定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規范采購行為。醫保經辦機構每周應通過招采子系統監測各批次集采藥品和醫用耗材的采購進度,每月應對采購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的公立醫療機構進行提醒。醫保行政部門每季度可對不按要求填報采購數據和采購需求量、采購進度緩慢、結算率低、網采率低的公立醫療機構進行通報或約談,必要時應將通報或約談的情況抄送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
第二十九條 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要貫徹執行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監測機制,按自治區的有關要求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使用和支付等情況的統計監測及異常數據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條 醫保經辦機構要將公立醫療機構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網上采購工作和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使用等情況納入醫保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完善考核指標,定期開展考核,考核結果與履約保證金掛鉤。
第三十一條 公立醫療機構對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和反饋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到位、舉一反三,避免再次出現類似問題。
第三十二條 公立醫療機構要健全內部監管機制,督促本單位各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貴港市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公立醫療機構要按照本制度和相關規定制定完善本單位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制度,規范采購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貴港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今后國家、自治區和貴港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