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醫療保障局,相關醫療機構、醫藥企業:
為貫徹《國家醫保局辦公室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醫保辦發〔2022〕4號)精神,確保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在我省平穩落地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實施平臺采購
醫療機構通過國家聯采辦部署的“四川省人工關節帶量采購平臺”,對本次中選的初次置換人工關節系統和翻修用人工關節部件,分別以產品系統(不含非中選部件)和產品部件(僅含中選部件)為單位開展采購,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需要企業提供伴隨服務(詳見操作手冊,可通過四川省藥械集中采購及醫藥價格監管平臺“操作指南”模塊中獲取)。醫療機構還可通過“四川省藥械集中采購及醫藥價格監管平臺”帶量采購專區,按照普通采購模式采購非中選產品,采購非中選產品時應與企業開展議價,以保持與中選產品的合理比價關系,未保持合理比價關系的采購行為將被納入重點監測范圍。
二、嚴格執行價格政策
醫療機構要暢通進院渠道,協議期內優先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并不得在進院、庫存等環節向中選企業收取附加費用,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對于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同時,按照《四川省醫藥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實施方案》(川醫保規〔2021〕10號)要求,非中選產品一旦產生新的外省最低掛網價(含掛網高線價格),生產企業應在該價格公布30天內向省藥械招標采購服務中心申請聯動外省最低掛網價格。
三、及時開展基金預付
對合同約定采購量內的中選產品,按照四川省醫療保障局等三部門《關于印發〈四川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貨款在線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醫保規〔2020〕9號)規定,由醫療機構書面委托當地醫保經辦機構使用醫保基金,通過“四川省藥械集中采購及醫藥價格監管平臺”上的藥械貨款集中支付監管賬戶預付貨款,在三方購銷合同簽訂15個工作日內,醫保經辦機構按不低于合同采購金額的50%進行首次預付,合同執行過半后預付剩余部分的貨款。醫保經辦機構應在撥付月度醫保基金時,與醫療機構進行集中帶量采購基金預付款的清算,確保基金安全。完成合同約定采購量后的超量部分,醫療機構應在產品交貨驗收合格30天內支付貨款。
四、其他
本次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采購周期為2年。全省統一執行時間為2022年4月20日。其余醫保支付、醫療服務價格、供應使用等政策按照國家相關文件執行。
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執行新的政策要求。
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