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各相關醫療機構、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國家醫保局等八部門《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和省第三、四輪醫用耗材期滿接續采購工作安排,經研究,定于2023年7月7日起執行本次接續采購中選結果?,F就開展簽約量填報、采購協議簽訂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簽約量填報時間及路徑
(一)填報時間:6月28日-7月3日16時。
(二)填報路徑:登錄江蘇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和綜合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耗材分類采購——采購量申報——省第三、四輪耗材接續采購量拆分。
(三)簽約量填報規則。
1.?確認基礎量。醫療機構按照各接續采購品種中選企業下一年度意向采購量的80%直接予以確認,對于同品種代表品價格由高至低排名前20%的中選企業(以下簡稱“報價排名前20%企業”),按照其下一年度意向采購量的70%直接予以確認。
2.?分配調劑量。同品種未中選企業意向采購量的80%和代表品價格由高至低排名前20%企業意向采購量的10%,作為調劑量,由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求按以下規則進行分配(報價排名前20%企業不參與調劑量分配):
第一步,分配優先調劑量。醫療機構將不少于50%的調劑量,分配給同品種報價低于平均價的中選企業,可任意選擇其中1個或多個進行分配,填報調劑量之和不得小于填報系統標明的最低量(系統標明的最低量,為調劑量的50%)。
第二步,分配剩余調劑量。醫療機構將剩余未分配的調劑量分配給質優價宜的中選產品,從同品種所有中選產品中任意選擇一個或多個進行分配。
(四)有關要求。醫療機構應按照填報規則,結合自身需求,按時完成簽約量填報。各設區市醫保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醫療機構報量的督促,確保按時完成簽約量分配工作。
二、配送關系設置和采購協議簽訂
(一)配送關系設置:相關企業應于7月5日前完成配送關系設置。
(二)采購協議簽訂:相關企業、醫療機構應于7月6日起登錄省平臺簽訂采購協議。
簽約路徑為:省平臺——耗材交易結算——省級聯盟采購管理——省聯盟采購(第三、四批接續)—第一采購期。
三、有關執行要求
(一)保障中選產品供應和配送。
中選企業作為保障質量、供應的第一責任人,應根據約定量需求,加強生產計劃安排,并選擇配送能力強、服務質量高、信譽好的配送企業開展配送,保持中選前后產品伴隨服務供給的延續性,保障醫療機構臨床使用。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如發生配送供應等問題,按照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及我省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規范中選產品掛網和使用。中選產品直接在省平臺掛網,供全省醫療機構采購。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采購,患者按中選價格使用。醫療機構不得二次議價,也不得變相或以SPD供應商名義收取供應企業其他費用。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應優先采購使用中選產品,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
(三)醫保資金預付與結算。各設區市醫保部門要落實醫保資金預付政策,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基礎上,按不低于年度約定采購金額的30%預付給醫療機構,并按采購進度從醫療機構申請撥付的醫療費用中逐步沖抵;督促醫療機構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做好醫保支付銜接。對可單獨收費的醫保支付范圍內中選產品,以中選價為支付標準,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未中選產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原則上不得高于類別相同、功能相近中選產品的最高中選價格?;颊呤褂脙r格超出醫保支付標準上限的產品,超出部分原則上應由患者自付。
(五)加強激勵約束考核。落實“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政策,采購周期內不因采購中選產品價格下降而降低醫保總額指標。對因集中帶量采購節約的醫保資金,可參照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結余留用相關規定,在考核基礎上以一定方式激勵醫療機構。開展按病種(病組)等方式付費的地區,首年可不下調相應病種(病組)醫保支付標準。各種激勵方式應做好銜接,避免重復激勵。
聯系方式:
省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處:025-83293758;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025-83668690。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