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區)醫療保障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相關生產(經營)?企 業?:
為確保省際聯盟心臟起搏器協議期滿接續中選結果平穩落?地,按照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陜西省組?織開展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陜醫?保發〔2022〕9號)和《省際聯盟心臟起搏器協議期滿接續集中帶?量采購文件(SXLM-2024-QBQ-001)》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主體
我省參與報量的醫療機構,鼓勵未報量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采購、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以下簡稱“中選產品”)。
二、采購品種和約定采購量
(?一?)?采購品種。省際聯盟聯合采購辦公室公布的中選產品?(詳見附件)。
(二)約定采購 量?。首年約定采購量為醫療機構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簡稱“省采購平臺”)確認的協議采購量。原則?上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總采購量應為首年協議采購量的3倍,每?年協議采購量不低于前一年整體實際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選企業上年協議采購量。
醫療機構如需新增采購需求,須先在省采購平臺簽訂三方帶?量購銷合同,再采購使用;因特殊原因需下調采購量的,應及時?提交書面說明材料,經醫保部門逐級審核通過后,由省醫保局作?出調整并公開醫療機構相關材料。
三、采購周期
本次接續采購周期3年,自2024年12月27日起執行接續?中選結果。采購周期內,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須及時組織相關醫?療機構、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按年簽訂帶量購銷合同,確定年度?協議采購量,醫療機構無需重新報量。
四、有關要求
(一)完成落地執行準備。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暢通中選?產品掛網采購、價格調整渠道;中選企業要主動按要求在省采購?平臺完成相關產品數據和價格的維護、備貨等工作;醫療機構、?中選企業及其確定的配送企業要及時在省采購平臺完成采購協議?簽訂工作,確定協議采購量和三方權利義務。
(二)保障產品質量和供應。中選企業要嚴格落實保障中選?產品質量和供應的主體責任。要按照全省年度協議采購量,結合?醫療機構實際采購需求,按時保質保量供貨;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中選企業作為保障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要確保產品配送效率和服務質?量,應按照醫療機構合理需求,選擇配送能力強、規模大、信譽?好、覆蓋率高的配送企業及時配送中選產品,保障臨床使用需要。
(三)促進中選產品合理使用。醫療機構要強化履約責任,?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通過省采購平臺有序進行采購交易;要?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產品,提高集采工作精細化管理水平,確保?按時完成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部分,仍應繼續優先采購?使用集采中選產品。未完成首年協議采購量的醫療機構,需上傳?載有分管紀檢工作院領導簽字和單位蓋章的書面情況說明,經醫?保部門逐級審核后報送至省醫保局;協議采購量未完成的部分滾?動累計到采購周期內下一年度,醫療機構在尊重臨床實際的前提?下,要采取切實可行措施促進協議量的執行。原則上在采購周期?內非中選產品使用量不得超過中選產品使用量。
(四)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堅持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基礎上,落實集采醫保基金預付制度,各市(區)醫保經辦機?構應在三方協議簽訂后,按照不低于年度約定采購金額的30%將?醫保基金預付給醫療機構,作為醫療機構向中選企業支付采購貨?款的周轉金,實行專款專用,并按醫療機構采購進度,從其申請?撥付的醫療費用中逐步沖抵預付金。醫療機構是貨款結算的第一?責任人,應按采購合同及時與企業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在落實醫療機構貨款支付主體責任的前?提下,鼓勵醫保基金與生產(經營)企業直接結算,適時啟動在?線直接結算。對醫療機構未優先采購使用中選產品、不按時結算貨款的,各市(區)醫保部門應采取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其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醫保定點協議規定予以懲戒。
(五)做好醫保支付銜接。對醫保支付范圍內的集中帶量采?購醫用耗材,中選產品醫保支付標準按照中選價格確定,非中選?產品醫保支付標準按不高于類別相同、功能相近中選產品的最高?中選價格確定。
(??六)落實結余留用政策。各市(區)醫保部門要參照國家?和我省組織藥品集中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相關規定,對集采品?種實施醫保資金預算管理。對開展集采節約的醫保資金,在醫療?機構完成約定采購量且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按照不超過結余測算?基數50%的比例給予醫療機構結余留用激勵;要做好集采結余留?用政策與支付方式改革激勵約束機制的銜接,避免重復。醫療機?構要建立集采結余留用資金使用分配機制,加強結余留用資金管?理和使用分配,激勵醫務人員合理、優先使用中選品種。
( ?七)加強監測監管力度。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提升對集?采執行情況的信息化監測能力,做好日常采購供應和配送監測,?對異常情況通過信息系統自動預警;按季度將采購配送執行情況?報省醫保局,并實時關注供需變化,及時研判短缺風險,對未能?良好履約和因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企業,積極運用我?省價格招采信用評價有關條款予以懲戒,并及時報告省醫保局。?各市(區)醫保部門要加強集采工作精細化管理,將醫療機構落?實集采政策情況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和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掛鉤;要開展集采產品“每月監測、季度通報、年度考核”工作,重點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貨款結算周期、非中選產品采購情況開展監?測監管工作,將本地區發生的供應和配送響應不及時的生產、配?送企業情況及時報告省醫保局;如中選產品出現質量和供應等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省醫保局報告。
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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