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醫療機構、醫藥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20〕5號),推進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促進醫藥企業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4號)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貫徹執行我區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信用評價制度的重要意義。醫藥領域給予回扣、壟斷控銷等行為造成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虛高、醫療費用過快增長、醫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醫負擔,侵害群眾切身利益,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是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對規范市場行為、凈化交易環境、保障群眾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各醫藥企業應嚴格履行信用承諾。按照信用評價目錄清單內容,對參加或受托參加寧夏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含備案采購)作出書面守信承諾。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在2021年2月、3月底前對未提交書面承諾的醫藥企業予以提醒。未提交書面承諾的投標掛網企業,自2021年4月1日起,將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標或掛網申請;6月1日起,其已中標或掛網的醫藥產品,如有其它企業保障供應或由替代品滿足臨床需要的,給予撤網。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按季度公布信用評級結果,并同步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對公布的信用評級結果,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企業可提出信息更正或申辯意見,進行信用修復。
三、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建立并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按照國家統一的信息化建設要求,為醫藥企業提交承諾、記錄信息等,提供電子化、網絡化的便捷渠道,并注意保障信息安全。按照屬地原則,密切關注自治區法院、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公開的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決定,特別是媒體集中報道的典型案例,及時函詢調查涉事企業,要求企業說明情況、補充所需涉案信息,必要時商請相關部門給予案源信息支持,按照制度要求,在信用評級、分級處置方面取得實質性治理成果。
四、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的調度,指導監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建立并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實現標準化、規范化、常態化運行。堅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則,推動醫藥企業、醫療機構積極參與,引導醫藥企業自覺履行遵守價格規則、誠信經營的義務,引導醫療機構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評級更優的醫藥企業作為供應或配送單位。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