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響應企業:
本活動的承辦人在議價前曾要求,在南京市醫保報銷范圍內的無參考價議價產品,需提供醫保信息。企業在2011年12月13日前提供的相關信息,均已作為評價報價合理性的依據之一。為對供購雙方負責,根據專家綜合評審會議要求,已將企業提供的醫保信息與南京市醫保中心信息庫的對應條目逐一進行了核對,結果列于附表公示。請相關企業根據附表“提示”欄中的內容,按以下不同要求分別做出澄清。
1.在“提示”欄中注有“初定為同一產品”字樣的,即表示在醫保中心信息庫中的同一編號產品信息與企業提供的信息雖有不同,但經比對初步判定是同一產品。此類產品在公示期內如無企業提出不同意見,本項活動的承辦人將按同一產品處置;如有企業舉證,經核實確屬不同產品的,承辦人將按不同產品處置。
2.在“提示”欄中注有“初定為不同產品”字樣的,即表示醫保中心信息庫中的信息企業提供的不同,經比對無法斷定為同一產品。對于此類產品在公示期內如無企業提出不同意見,本項活動的承辦人將按不同產品處置;如有企業舉證,經核實確屬同一產品的,承辦人將按同一產品處置。
3.在“提示”欄中注有“報價高出”字樣的,即表示企業最終報價高于“可比價”欄所列數值,此類產品需要企業重新報價。
4.在“提示”欄中注有“無此編號”字樣的,即表示在醫保中心的信息庫中,沒有查到企業提供信息中的醫保編號。此類產品需要企業重新提供準確的醫保編碼號。
5.企業在2011年12月13日前已經提供醫保信息,但未列入附表的議價產品,可以向服務機構查詢緣由。
6.在“提示”欄中有多條內容的產品,企業需要逐項做出澄清。
7.?本通知中需要澄清的產品,均需在2012年2月15日向服務機構提供書面澄清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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