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醫保支付標準以下(含)不設個人先行自付比例,醫保統籌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其中:
??(一)集采中選產品中選價高于現行醫保最高支付限額以現行支付限額為醫保支付標準;低于現行醫保最高支付限額以中選價為醫保支付標準;
??(二)非集采中選產品以同類中選產品的最高中選價為醫保限高支付標準,其中最高中選價高于現行醫保最高支付限額按現行支付限額為醫保支付標準。
??實際銷售價格超出醫保限高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實際銷售價格不高于醫保限高支付標準的以實際銷售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
??六、貨款統一結算
??中選產品由醫保經辦機構統一代為結算貨款。相關醫療機構均應通過招采子系統采購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當地醫保經辦機構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規定向企業支付上一月的產品貨款。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醫療機構應暢通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采購使用渠道,確保在采購周期內完成協議采購量,未完成協議采購量的應繼續采購直至完成。在完成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的基礎上,可按我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管理有關規定,適量采購同品種價格適宜的其他醫用耗材。
??(二)中選企業作為保障質量、供應的第一責任人,應及時、保質、足量按要求組織生產,并向配送企業發送醫用耗材,滿足醫療機構臨床需求。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要按醫療機構需求及時配送中選產品并提供伴隨服務,保障臨床使用。各醫療機構、配送企業要根據約定采購量科學制定采購計劃和庫存儲備,確保協議產品正常供應和使用。
??(三)各地要密切監測中選企業履約情況,包括產品供應、配送以及伴隨服務提供情況,將不能良好履約和因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中選企業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記錄,并根據嚴重程度予以相應懲戒;要對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開展監測和督導,并將醫療機構執行采購協議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考核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集采結余留用資金及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掛鉤。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2025年1月17日
?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