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藥事藥械〔2023〕5號
各相關單位:
根據2022年11月9日發布的《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文件》(GH-HD2022-2),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依照規定的采購文件程序確定了中選結果。按照《關于本市做好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有關接續工作的通知》(滬醫保價采發〔2023〕6號)等有關要求,現將本市執行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集中帶量采購相關產品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中選產品信息將于2023年3月7日通過“醫療器械資證系統”發布,3月10日生效執行。請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自行下載,并做好信息維護工作。
(二)自本次中選結果執行日起3年為一個采購周期,每年簽訂采購協議。若在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當年協議采購量的,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直至采購周期屆滿。中選產品價格嚴格按照中選結果執行,嚴禁二次議價。協議量完成后,鼓勵醫療機構繼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未納入集采范圍的醫療機構如需采購使用中選產品,采購價格不得超過國家集采中選價格。
(三)尚未取得上海統編代碼的中選產品,可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醫療器械)”綠色通道,申報上海統編代碼。
(四)醫療機構在保證中選產品用量的前提下可繼續采購其他冠脈支架類產品,由醫療機構按以下規定自主議價:
1、屬于集中帶量采購范圍內的未中選冠脈支架產品實行備案采購。如醫療機構確有臨床需求,可通過“醫療器械資證系統”下載填寫《備案產品采購申請表》(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院長和黨組織書記簽字并加蓋醫院公章),按流程進行線上申請,審核通過后自主議價采購。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將定期對外公布各醫療機構備案產品采購情況。
2、對于非集采范圍的產品,醫療機構在優先采購使用中選產品的情況下,可根據臨床需求,按照現行相關議價掛網采購規則自行議價采購。生產企業應及時、準確地維護好產品外省市價格信息。
二、加強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的采購管理
(一)醫療機構應通過“陽光采購平臺”采購中選及其他冠脈支架類產品,及時驗收并確認產品發票。“陽光采購平臺”將依據已驗收確認的發票信息統計中選產品的采購量比例。
(二)醫療機構在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執行三個月后可通過“陽光采購平臺”集中采購-中選產品采購比例查詢模塊對中選產品采購進度進行查詢。必要時藥事所將對進度執行情況不理想的醫療機構進行提示或約談。
三、其他
(一)醫療機構應在本次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結果執行前完成已使用冠脈支架產品的采購及驗收。
(二)本通知其他未盡事宜請遵照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相關文件,以及簽訂的購銷協議規定執行。醫療機構在采購和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的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藥事所反饋。
四、本通知自2023年3月10日起生效執行。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