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全面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實施意見》(魯公資交綜字〔2020〕6號)精神,現就建立全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機制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建立信用行為負面清單
倡導醫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依法依規參與藥械集中采購。為杜絕企業在定價、營銷、投標、履約過程中發生違反法律法規、有悖誠信和公平競爭、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等行為,建立企業信用行為負面清單,進一步增強守信意識,強化自我約束。
1、國家醫保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中“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見附件1)所列事項,作為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行為清單主體內容,對企業守信起到重要規范作用。
2、各級行政監管部門已公開的針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裁決的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案件中涉及的失信事實,作為企業其他失信事項列入清單,對企業失信行為評判起到佐證。
3、省中心《關于加強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方案》(魯公資交字〔2020〕13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所列公共資源交易過程各種不當行為列入清單(見附件2),對企業信用行為評判起到輔助作用。
二、施行企業守信自主承諾
省平臺入駐企業參加相關行政部門組織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疫苗等集中采購、平臺掛網及交易等活動,應以獨立法人名義按照行政部門告知承諾目錄清單內容,通過平臺主動承諾,承擔失信責任,接受失信處置,實現省平臺入駐企業守信承諾全覆蓋。省平臺自2021年1月20日啟動此項服務功能。
三、拓展信用信息歸集范圍
借助“互聯網+信用信息記錄”手段,擴大企業信用信息歸集覆蓋領域,為客觀準確評價企業信用行為提供支持。
1、歸集國家醫保局確定的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內容。省平臺按規定記錄企業2020年8月28日以來相關信息。
2、歸集企業其他失信行為與不當行為信息。與信用中國(山東)、省內行政監管部門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匯集涉及企業信用信息的記錄。省平臺按規定記錄企業2020年1月1日以來有關信息。
3、匯集省外企業信用信息,建立省際間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省際間企業信用信息交換和共享。省平臺按規定記錄企業2020年1月1日以來相關信息。
4、匯集省平臺通過監測、受理舉報等方式,形成的醫藥企業定價、投標、履約、營銷等方面的失信與不當行為信息記錄。省平臺按規定記錄企業2020年3月17日以來相關信息。
四、準確記錄失信信息
省平臺建立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平臺,企業通過登錄http://117.73.254.41:9000/sso/login.html,點擊“信用評價”專欄,進行記錄、查詢。實現企業信用信息記錄規范、動態管理、全域覆蓋。
1、企業報告。企業作為報告責任主體,失信事項發生10日內主動向省平臺報告。報告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產品、失信經過、判決結果、造成后果、當事責任主體和人員等有關內容。
2、平臺記錄。省平臺監管系統對企業參與集中采購過程中發現的失信或不當行為作客觀詳實記錄。
3、歸集信息記錄。省平臺對通過信用信息共享渠道歸集的信息,經核實信息來源后,作真實記錄。
五、客觀評判失信行為
1、評判。依據國家醫保局發布的《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2020版)與《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2020版)》,視情節由省中心負責對企業失信行為按照為一般、中等、嚴重、非常嚴重四個等級進行評判。省平臺歸集的同一企業其他方面失信信息和不當行為信息記錄作為評判參考。
2、告知。省平臺在正式公布失信評判結果前20日,通過信用信息記錄平臺中的信用信息通知欄將相關評判結論通知企業。告知期為5個工作日。
3、申辯。企業對被告知失信評判結果有異議,可在告知期結束日前通過信用信息記錄平臺中的澄清欄提出申辯意見,提供證據,說明理由,提出更正建議。
4、復議。企業申辯意見提交起7個工作日內,省中心邀請法律專家、醫療領域專家、醫保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專家評議小組,對企業申辯內容進行復核,形成最終意見。
5、核準。省平臺將最終評判意見報請省醫保局批準。
6、公告。省平臺對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最終信用評判結果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六、公開失信行為處置
1、依據國家醫保局《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2020版)》,對企業失信行為作出評判,根據不同評判結果采取不同處置措施并面向社會公開。
2、對省平臺歸集和記錄“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外的其他失信行為和不當行為信用記錄,按照省中心《實施方案》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置,處置結果公開,并向監管部門推送。
3、企業失信行為處置結果及時推送至國家醫保局“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系統”,為國家醫保局全國聯合處置提供依據;企業相關失信行為處置結果按照要求,推送信用中國(山東);省平臺信用信息庫對企業失信行為和處置結果如實記錄、完整存檔。
七、鼓勵企業修復信用
1、企業失信行為自動修復為3年,超過3年,失信信息保留在省平臺信用信息庫,不再對外公布,不再作為信用評級的依據。時效標準的起始時間自法院判決和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省醫保局正式通報約談結果之日或不當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2、鼓勵企業主動信用修復。鼓勵企業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2020版)》的規定,鼓勵企業采取糾正、彌補措施等方式,主動修復失信行為。
3、自動修復時間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構成“嚴重”失信行為,不允許主動修復的事項,省平臺不接受主動修復。
4、申請人有較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或存在曾作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八、工作保障
1、建立信用信息基礎庫。省平臺對匯集的已公開發布的信用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建立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基礎庫。
2、建立專家智庫。建立由醫藥專家、法律專家、行政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第三方評價機構人員等組成的信用評議專家庫,為信用評價復議提供支撐。
3、實行評判回避制度。參與失信行為認定及評判的工作人員、專家評議小組組成人員,如與需記錄信用信息的企業存在親屬關系、利害關系的,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情形的應主動回避。
4、嚴格保密制度。企業發生的失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信息如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依申請經審核后,可不予公布有關細節。
5、加強政策解讀。根據國家醫保局相關文件精神,對文件要點進行闡釋解讀,細化操作流程,定期發布答疑集錦,以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
6、開展業務組織培訓。在加強政策宣傳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醫保局相關制度修訂情況,定期舉辦以企業為主體的培訓班,解讀釋疑相關文件,收集問題并及時解答反饋。
7、及時對信息評判結果進行總結、分析,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報送國家醫保局和省醫保局,接受行業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附件:
1.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2020版)
2.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當行為清單(藥械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