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各有關醫療機構,各有關企業:
根據《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文件(GH-HD2022-2)》和《關于做好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中選結果執行工作的通知》(贛集采辦〔2023〕1號)有關要求,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中選結果第一年采購周期將于2024年1月31日到期。根據有關工作安排,現就做好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中選結果第二年度執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執行時間和范圍
(一)采購主體。全省采購和使用冠脈支架的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和駐贛軍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積極參與。
(二)執行時間。自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為接續中選結果的第二年采購周期。
(三)協議采購量。各醫療機構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第二年協議量(附件1)。
二、有關工作要求
(一)做好執行前準備工作。生產企業自主選擇中選產品配送企業,通過招采管理子系統建立配送關系。省醫藥價格和采購服務中心督促指導醫療機構、生產企業及其選定的配送企業及時通過招采管理子系統簽訂三方協議(附件2)。醫療機構應提前做好庫存清理、中選產品采購配備等工作,確保自執行之日起,患者可在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購買使用中選產品。
(二)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產品。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按時完成協議采購量,在優先采購中選產品的基礎上,從臨床合理使用出發,適量采購其他質優價宜的醫用耗材。
(三)保障產品質量和供應。中選生產企業為供應保障的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保障中選產品質量和供應的主體責任,按照全省年度協議采購量,結合醫療機構實際采購需求,做好生產供應準備,及時響應醫療機構發送的網上采購訂單,確保按時保質保量供貨;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中選生產企業要加強對配送企業的管理,確保按醫療機構需求足量及時供應中選產品。設區市或縣(市、區)醫保局建立醫保部門、醫療機構、生產企業、配送企業四方在內的工作聯絡機制,切實保障集采產品落地使用。轄區內各級醫療機構發送給配送企業的訂單超過48小時未響應,向醫保部門書面報備(縣級醫療機構向縣醫保局報告,市級醫療機構向市醫保局報告,省屬醫療機構向南昌市醫保局報告),相關醫保部門及時在1個工作日內匯總形成延遲響應清單,發送給配送企業,督促相關配送企業及時配送到位;被督促的配送企業無不可抗力原因再次超過24小時仍未響應的,縣(市、區)醫保局要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設區市醫保局,通過約談、暫停撥付結算款、建議生產企業取消配送企業的委托資格等方式,督促配送企業切實落實配送計劃,強化供應保障。生產企業、配送企業聯系方式由省醫藥價格和采購服務中心提供。
(四)加強醫保政策協同。中選產品醫保支付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和中選價格確定。中選產品的采購貨款實行醫保基金與供貨企業直接結算,根據醫療機構和企業在招采管理子系統發生的“冠脈支架接續中選結果”項目網上采購數據確定結算金額,由省本級和市級醫保經辦機構按《江西省醫保基金集中帶量采購藥品醫用耗材和國家談判藥品周轉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分別與醫療機構和供貨企業簽訂集中帶量采購醫用耗材貨款結算協議,明確結算方式和責任義務,落實醫保基金直接結算政策,保證周轉金及時撥付。
(五)加強動態監測分析。各設區市醫療保障部門應按規定加強對生產企業的中選產品生產和質量、經營企業的中選產品供應情況、轄區內醫療機構的中選產品采購、配送和使用行為等動態監測和日常監管,每個季度第一個月對上季度的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對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貨義務的企業,可采取約談、責令整改、公示通報等措施進行管理,并將相關情況報送省醫藥價格和采購服務中心,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予以處理。省屬醫療機構的相關監測工作由南昌市醫療保障局負責。
(六)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應深刻認識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協同配合,強化保障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確保聯盟醫用耗材帶量采購工作落實到位、取得實效;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聯系電話:0791-88102300
江西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
聯席會議辦公室(代章)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