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醫療機構:
跟據《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文件(GH-HD2022-2)》要求,按照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相關要求和工作安排,現就本市執行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第二年任務量(以下簡稱任務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購范圍
(一)采購品種范圍。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中選產品。
(二)醫療機構范圍。本市所有參加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的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均應參加,醫保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管理有關要求參加。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積極參與。
二、采購周期
接續采購執行周期為3年,以實際執行日起計算,每年簽訂采購協議。今年為第二年。
三、執行時間
本市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第二年任務量,北京市醫療保障信息平臺醫藥招采子系統(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將更新各醫療機構任務量和序時進度。
四、協議簽訂
中選企業自主選擇配送企業,如需新選擇或變更配送企業,應登錄招采子系統,按照系統內操作說明,完成中選產品配送關系確認。三方協議集中簽訂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0日,各相關單位應通過招采子系統使用數字證書完成協議簽訂。
五、工作要求
(一)落實約定采購量。醫療機構作為采購主體,應按照本市各部門相關要求,及時簽訂采購協議,暢通中選產品入院渠道,網上采購并優先使用中選產品,確保完成約定采購量。鼓勵醫療機構完成協議采購量后,優先使用價格適宜的中選產品。
(二)保障中選產品供應。生產、經營企業應提前做好相關產品的排產與備貨,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可靠,及時滿足醫療機構中選產品采購需求。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應按承諾以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協議期屆滿。
(三)落實激勵約束機制。通過多部門聯合考核評價,將醫療機構中選產品配備使用情況、約定采購量完成情況、按時回款率、非中選產品金額占比、線上線下采購情況、患者投訴、輿情事件等納入監督考核范圍,考核評價結果將作為醫保基金結余留用比例和醫保總額指標制定的重要依據。
(四)強化履約情況監測。如中選企業無法正常履行產供職責,采購機構將視情節,采取約談、平臺提示、核減本市任務量、暫停掛網資格、納入招采信用評價失信行為等措施予以處理,并同步上報國家醫保局和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
(五)做好突發事件應對。采購期內,如遇疫情防控等突發事件對中選產品采購供應有較大影響的,醫療機構可先行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替代產品,按要求進行網上登記,同時做好患者引導工作,避免引發社會輿情。
(六)加強監督監測。各區醫療保障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國家集采相關產品執行情況的監督監測,形成市區兩級上下配合、互相促進的局面,確保改革紅利惠及廣大患者,推動改革持續深入發展。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