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醫保發〔2020〕35號
各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自治區及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直醫療機構,解放軍、武警部隊駐桂醫療機構、藥材供應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的相關要求,有效保障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的供應及使用,降低檢測需求人群費用負擔,我區已加入廣東省牽頭的新冠病毒檢測試劑區域采購聯盟,共同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集中采購工作。目前,新冠病毒檢測試劑聯盟區域集中采購中選結果已確定。現就做好中選結果在我區的落地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采購主體、品種、價格
采購主體為我區開展新冠病毒核酸和抗體檢測的公立醫療機構和疾控機構。非公立醫療機構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可自愿參加。
采購品種為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抗體檢測、IgM/IgG抗體檢測試劑。中選企業及品種詳見附件。
采購價格可登錄廣西藥品集團采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http://www.gxgpo.com)查詢。
二、采購及配送方式
采購主體可根據新冠病毒檢測業務開展情況,在服務平臺上自主分批次開展采購。
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的配送參照國家和自治區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配送規定。
三、合同簽訂及交易結算
采購主體、中選企業、配送企業應參照國家和自治區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藥品購銷合同的樣式及規定,通過服務平臺線上簽訂新冠病毒檢測試劑購銷合同。購銷合同由醫療機構發起,生產企業、配送企業須在7天內在服務平臺完成響應。
采購主體為公立醫療機構的,應按照自治區藥品集團采購貨款交易結算辦法的規定,通過服務平臺線上支付新冠病毒檢測試劑貨款,回款時間不得超過30天。
采購主體為疾控機構、非公立醫療機構或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可參照自治區藥品集團采購貨款交易結算辦法的規定,通過服務平臺線上支付貨款,也可線下向配送企業、生產企業直接支付貨款,但回款時間均不得超過30天。
四、工作要求及有關規定
(一)工作要求
請各級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組織轄區內各采購主體積極參加聯盟區域集中采購,督促落實中選試劑的采購、使用和貨款結算工作。
(二)有關規定
采購主體是貨款結算第一責任人,逾期結算貨款的,將停止其在服務平臺的采購資格并參照國家和自治區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有關規定予懲戒。
中選企業是試劑生產、供應、配送的第一責任人,采購周期內如出現非不可抗力因素的供應不及時、質量不合格、斷供等情況,將按規定列入失信企業名單,公立醫療機構兩年內不得采購該企業產品。
配送企業應在醫療機構的采購訂單生成后的24小時內完成訂單響應,不得高于中選價格供貨,不得另行收取配送費用。采購周期內發生3次不及時保障試劑配送的行為被采購主體投訴且經查實的,取消其試劑配送企業資格。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向自治區醫保局、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反映。
試劑采購中的具體事務請聯系服務平臺(電話:0771-5897095、5897096)。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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