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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醫保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各相關醫療機構,各相關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推進高值醫用耗材治理,根據國家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文件(GH-HD2024-1)》(以下簡稱“采購文件”)有關要求,確保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接續中選結果在本市順利平穩落地執行,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產品
(一)本市已納入國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范圍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統稱“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總控、“耗占比”、醫院基本用耗品種數量為由影響中選產品的采購與合理使用。醫療機構應從中選企業指定的經營(或配送)企業采購中選產品,并按規定實行零差率銷售,嚴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行為,且采購使用量應不低于中選產品的協議采購量。協議采購量完成后,鼓勵醫療機構繼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中選產品使用中發生不良事件和質量問題的,醫療機構應及時按程序報告。
(二)按照采購文件要求,其他中選企業未申報的產品系統和未中選企業的產品均視為非中選產品系統。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求,在優先采購中選產品的基礎上,可繼續采購使用質量和療效有保證的其他價格適宜的非中選產品。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非中選產品,應建立嚴格的內部審批程序,接受監督。
(三)未納入國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范圍的醫療機構如需采購與使用中選產品,按照醫保定點協議約定,其采購價格應不高于中選產品價格。
二、保證按時回款與產品供應
(一)醫療機構作為高值醫用耗材貨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當對終端供貨企業及時支付貨款,回款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減輕供貨企業交易成本。
(二)中選企業應按照采購文件要求,確保在采購周期內以中選價格足量供應,除遇國家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斷供。中選企業、配送企業應按照醫療機構需求及時配送中選產品、提供手術專用工具和伴隨服務,保障臨床使用。
三、實施醫保支付與采購協同
對集采范圍內醫用耗材,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全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非中選產品以類別相同、功能相近中選產品的最高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超出支付標準部分,由患者個人自負,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類減負范圍,符合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規定的也納入其支付范圍。
進行人工關節(髖關節)置換發生的醫用耗材費用,每套支付標準調整為7987元。進行人工關節(膝關節)置換發生的醫用耗材費用,每套支付標準調整為5434元。
對集采范圍外的醫用耗材按比例支付,由參保人員先自負20%,其余費用再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四、強化部門協同配合作用
(一)本市醫保部門將醫療機構帶量采購執行情況納入醫保管理考核范圍。
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簡稱“市藥事所”)作為本市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機構,負責組織醫療機構執行中選結果,核定中選產品的采購金額,組織簽訂中選產品購銷協議,設定集采范圍內非中選產品價格提醒高線,加強對醫療機構采購中選產品情況分析與監管等。
區醫保部門負責督促醫療機構按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嚴查不按時結算貨款的問題,會同區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積極動員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優先采購使用中選產品。
(二)本市衛生健康部門規范臨床醫生的醫療服務行為,嚴控不合理使用,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從嚴查處高值醫用耗材臨床使用違規行為。
(三)本市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中選產品加強質量監管,加大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經藥監部門檢查發現中選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醫保部門將按規定及時嚴肅處理。
五、其他相關問題
(一)本市執行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的具體工作,由市藥事所根據本市相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
(二)以往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以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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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