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醫療機構,相關醫藥企業:
根據《關于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蘇醫保發〔2023〕18號)規定,醫藥企業可采取糾正、彌補措施對其信用記分進行修復,為進一步規范做好醫藥企業信用記分修復工作,現將《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信用記分修復標準(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4年8月6日????
(聯系處室單位:省醫藥價格招采中心)
(此件公開發布)?
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信用記分修復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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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促進醫藥企業信用記分修復工作公平有序開展,制定本修復標準。
一、信用記分全部清零的標準
(一)掛網采購
1.?“無正當理由,不響應采購訂單,影響醫療機構使用的”,記分修復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終止負面行為,積極協調供應,醫療機構書面說明影響使用的情形消除。
(2)記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記分公布前未再次發生此負面行為。
(二)帶量采購
1.?“未按規定簽訂帶量采購合同,影響醫療機構使用的”,記分修復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終止負面行為,在主管部門或醫療機構要求期限內簽訂帶量采購合同;
(2)配合醫療機構及時補充因未按規定簽訂造成的產品短缺,醫療機構書面說明影響使用的情形消除。
(3)記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記分公布前未再次發生此負面行為。
2.?“未按帶量采購合同約定及時供應產品,影響醫療機構使用的”,記分修復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終止負面行為,積極協調供應,醫療機構書面說明影響使用的情形消除。
(2)記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記分公布前未再次發生此負面行為。
3.?“不按中選清單供應產品,影響醫療機構使用的”,記分修復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終止負面行為,在醫療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按照中選清單供應產品(醫療機構同意接受原供應產品的除外),醫療機構書面說明影響使用的情形消除。
(2)記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記分公布前未再次發生此負面行為。
4.?“未按帶量采購合同約定提供伴隨服務,影響醫療機構使用的”,記分修復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終止負面行為,在醫療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提供伴隨服務,醫療機構書面說明影響使用的情形消除。
(2)記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記分公布前未再次發生此負面行為。
二、信用記分80%清零的標準
(一)掛網采購
1.?“不按要求申報全國各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掛網價”,記分修復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終止負面行為,對涉及產品按照不高于全國其他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掛網價調整我省平臺掛網價;
(2)如果涉及產品為藥品,還需對其同通用名同劑型產品按照差比價規則調整我省平臺掛網價。
2.?“以高于掛網價線下供應或配送”,記分修復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終止負面行為,按照掛網價供應或配送。
(2)記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記分公布前未再次發生此負面行為。
3.?“不接受網上議價,但實際供貨價低于掛網價”,記分修復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終止負面行為,按照實際供貨價調整涉及產品議價上限,并正常供應或配送。
(2)記分告知后至下一期記分公布前未再次發生此負面行為。
(二)帶量采購
1.?“不按要求申報全國各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掛網價和帶量采購中選(備選)價”,記分修復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藥品帶量采購中,對涉及藥品按照《關于規范帶量采購藥品陽光掛網和支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蘇醫保函〔2022〕254號)及相應集采批次價格動態調整要求調整我省平臺掛網價;對同通用名同劑型產品按照差比價規則調整我省平臺掛網價。
(2)醫用耗材帶量采購中,對涉及醫用耗材按照《關于深入推進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的實施意見》(蘇醫保發〔2022〕13號)要求,調整我省平臺掛網價至同類中選品種最高中選價2倍以內;調整后涉及醫用耗材我省平臺掛網價不高于全國其他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掛網價。
2.?“獲得參與資格后,不參與報價、不參與談判等”,記分修復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提交參加我省帶量采購按要求完成報價(含解密)、談判等流程的書面承諾(見附件)。若再次發生此負面清單行為,此項負面清單行為對應的所有記分不允許修復。
(2)對因產品停產未參與報價、未參與談判的,提供該產品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停產證明,或者公開不再銷售的書面聲明(在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官方網站、集中采購平臺網站,以及企業官方網站顯著位置公開)。
三、信用記分不予清零的標準
《關于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規定的醫藥企業其他負面行為,不允許修復。
四、其他事項
1.?信用記分公布后,醫藥企業可通過“江蘇省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統”的信用記分管理模塊申請修復。
2.?修復材料包括信用記分修復報告和修復措施證明材料,需加蓋企業公章并以掃描件形式提交。其中,需醫療機構認可的修復措施,醫藥企業需提交所涉醫療機構的書面說明,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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