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家組織人工晶體類及運動醫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文件》(GH-HD2023-1),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依照規定的程序確定了中選結果。按照《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國醫保辦〔2021〕31號)及《關于本市做好國家組織人工晶體類及運動醫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滬醫保價采發〔2024〕16號)要求,現就執行人工晶體類和運動醫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結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本次集采相關產品信息于2024年9月3日通過門戶網站(www.smpaa.cn)登錄招采子系統(醫院業務登錄)(以下簡稱“系統”)進入“醫藥管理-公告管理-公告信息查詢”發布,2024年9月10日生效執行。請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自行下載,做好信息維護工作,并提前完成已使用人工晶體類及運動醫學類產品的議價采購及發票驗收。
2.自本次中選結果執行日起2年為一個采購周期,每年簽訂采購協議。采購使用量應不低于中選產品的協議采購量,協議量完成后,鼓勵醫療機構繼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3.醫療機構應按中選價采購中選產品,其中部分產品中選價高于本市現行價格的,須按照本市現行價格作為中選價進行采購,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若在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當年協議采購量的,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4.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求,在優先采購中選產品的前提下可繼續采購使用質量和療效有保證的非中選產品。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非中選產品及非集采范圍產品,繼續按本市現行議價掛網相關規定執行。
5.醫療機構在國家組織人工晶體類及運動醫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執行三個月后可通過系統查詢模塊對中選產品采購進度進行查詢。必要時市藥事所將對進度執行情況不理想的醫療機構進行提示或約談。
6.醫療機構應通過系統采購中選及其他人工晶體類及運動醫學類產品,及時驗收確認產品發票、向終端供貨企業支付貨款,回款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系統將依據已驗收確認的發票信息統計中選產品的采購量比例。
7.本通知其他未盡事宜請遵照國家組織人工晶體類及運動醫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相關文件,以及簽訂的購銷協議規定執行。醫療機構在采購和使用集中帶量采購產品的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藥事所反饋。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0日起生效執行。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