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醫療保障局,各相關醫療機構和生產經營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推進高值醫用耗材治理,按照國家醫保局工作部署以及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國家組織人工晶體類及運動醫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編號:GH-HD2023-1)和自治區醫保局等九部門《關于印發〈自治區組織開展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寧醫保發〔2021〕18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主體
全區已通過國家耗材聯采辦平臺填報人工晶體及運動醫學類耗材需求量的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下同)。鼓勵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采購、使用中選產品。
二、采購品種和協議采購量
(一)采購品種。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公布的國家組織人工晶體類及運動醫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
(二)協議采購量。首年協議采購量為各醫療機構在國家組織醫用耗材聯合采購平臺確認的協議采購量。
三、采購周期
全區自2024年5月27日起執行人工晶體及運動醫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采購周期為2年,自中選結果實際執行日起計算。在采購周期內,每年續簽一次采購協議,由醫療機構參考上年度臨床實際使用情況、企業供應情況等因素填報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該中選企業上年度協議采購量,由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具體組織。醫療機構應積極完成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四、有關要求
(一)完成落地執行準備。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要暢通掛網采購渠道,通過寧夏醫藥采購平臺組織各方及時完成中選結果落地執行準備工作。中選企業要主動按要求完成相關產品數據和價格的維護、備貨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數據維護等工作,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將按照自治區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有關要求進行處理。醫療機構、中選企業及其確定的配送企業要及時簽訂采購協議,明確協議采購量和三方權利義務。中選企業作為保障供應的第一責任人,應選擇配送能力強、規模大、覆蓋率高、信譽好的配送企業,并按照醫療機構要求及時配送中選產品,確保配送效率和服務質量。
(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醫療機構要通過采購平臺做好中選產品網采工作,主動暢通采購、進院和使用等環節,提高院內醫用耗材備貨、使用、盤庫、補貨等環節精細化管理能力,做好中選產品采購量統計工作,為臨床使用做好服務,確保按時完成協議采購量。協議量完成后,仍應優先采購使用質優價宜的中選產品。
(三)落實醫保基金預付。各統籌區要嚴格按照帶量采購基金預付管理制度做好預付工作。醫療機構承擔中選產品采購結算主體責任,按采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做好醫保政策銜接。醫保部門充分發揮支付、結算的杠桿調節作用,對已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內的集中采購醫用耗材,中選產品醫保支付標準按照中選價格確定。非中選產品醫保支付標準不高于類別相同、功能相近中選產品的最高中選價格。
(五)加強監測和監管。五市醫保局要加強集采工作精細化管理,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對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和回款等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對未按集中帶量采購要求完成約定采購量、不按規定時間回款的醫療機構,在其下一年度預付金相應扣減10%。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網采政策,規范采購流程,及時確認入庫。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要做好日常供應和配送監測,實時關注供需變化,及時研判短缺風險,對違反招標采購規章制度、未按采購合同供應保障的生產經營企業,納入自治區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管理。
其他未盡事宜仍按《關于印發〈自治區組織開展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寧醫保發〔2021〕186號)有關規定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