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海市醫療器械“陽光采購”等有關事項的工作提示
各有關醫療機構、生產(總代)企業及終端供貨企業:
根據《關于開展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器械“陽光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醫〔2016〕133號)及《關于全面推進本市醫療器械“陽光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醫〔2017〕293號)的要求,為進一步推進醫療器械“陽光采購”及議價工作,完善管理功能,提升服務水平,解決醫療機構及企業在操作過程中的問題和困難,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1、對市醫保中心發布公告擬失效的醫療器械編碼,陽光平臺設置45天過渡期,過渡期內允許醫療機構繼續完成采購、配送、驗收、結算,過渡期結束后編碼正式失效。
2、陽光平臺將優先按五省市省級價格對醫療器械議價結果超過外省市價格提示線的產品進行提示,無五省省級價格的,按十省省級價格進行提示;如十五省均無省級價格,優先按五省市下屬地市級價格進行提示,無五省市地市級價格的,按十省市地市級價格進行提示。
3、陽光平臺將在2018年8月開始在每個月月底通過資證管理系統向平臺用戶提供數據導出功能,向所有可登陸陽光平臺的醫療機構提供全量醫療器械最新的外省市價格信息及議價結果信息;向所有可登陸陽光平臺的企業提供全量醫療器械最新的外省市價格信息。
4、陽光平臺將在資證管理系統中向醫療機構主動提示授權將在30天內過期的產品,并可按醫療器械統編代碼進行數據篩選。
5、陽光平臺將在資證管理系統的確認企業授權配送功能中增加按多個醫療器械統編代碼和授權描述進行數據篩選的功能。
6、陽光平臺對同一產品的新舊編碼將做申報采購價或承諾價的關聯,但新舊編碼仍需由各生產(總代)企業在資證管理系統上各自填報外省市價格,并由醫療機構和終端供貨企業議定成交后方可正常采購。
7、陽光平臺醫療器械外省市價格更新審核規則:
(一)五省省級價格更新,按規定予以審核;
(二)十省省級價格更新,如原有五省價格且低于五省最高價,按規定予以審核;如原有五省價格且高于五省最高價,不予審核;如原無五省價格,按規定予以審核;
(三)地級市價格更新,原則上不予審核,除低于原地級市價格;
(四)取消原最低價格上報,請同時上傳取消最低價的相關證明材料。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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