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有關醫療機構、有關企業、重慶藥品交易所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國家醫保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我市參加了江西省牽頭組織開展的冠脈導引導管和冠脈導引導絲聯盟帶量采購,現就中選結果執行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機構范圍。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和軍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積極參與。
(二)品種范圍。本次聯盟帶量采購中選的冠脈導引導管和冠脈導引導絲,詳見附件。
二、采購周期
采購周期為2年,自中選結果實際執行日起計算。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原則上每年一簽。
三、工作任務
(一)落實采購任務。此次集中采購的產品約定采購量,以各醫療機構前期上報確定約定采購量為準。各級醫保部門在醫療機構前期上報數量的基礎上,指導督促醫療機構優先使用中選產品,落實采購任務。
(二)規范采購行為。醫療機構應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進行采購交易,不得線下采購中選產品。醫療機構、中選產品生產及配送企業通過平臺簽訂電子交易合同,明確各方權利與責任內容。醫療機構不得在集中帶量采購落地實施初期突擊采購,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只采不用”。
(三)嚴格價格執行。平臺開辟綠色通道,協助企業及時完成掛網工作。各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中選價格,不得再次議價。采購周期內,若醫療機構實際采購量超出約定采購量,中選企業仍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四)確保進院使用。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優先使用中選產品。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等為由影響中選產品的合理使用與供應保障。各級醫保部門加強供需雙方對接指導,督促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與醫療機構建立配送關系,及時配送到位,保障使用。
(五)調整醫保支付標準。集采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非中選產品屬于我市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支付標準不高于類別相同、功能相近中選產品的最高中選價格。參保患者使用價格超出醫保支付標準的產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六)落實醫保預付。市醫保監測中心測算醫保預付金。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的基礎上向醫療機構撥付醫保預付金,作為其向企業支付中選產品貨款的周轉金。落地執行后的次月底前將中選產品采購金額的50%預付給協議醫療機構,在采購期第6個月末,預付剩余金額。采購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起,將預付金納入醫療機構當月醫保基金支付費用予以抵扣,當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結算月度繼續抵扣直至抵扣完畢。
(七)保證質量和供應。中選企業是保障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質量管理,自主選定有配送能力、信譽度好的配送企業配送中選品種,并按照購銷合同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產能報告制度。中選產品使用中發生不良事件和質量問題的,醫療機構應及時按程序報告。對不按合同供貨、不能保障質量和供應等情況,要采取相應賠償、懲戒、退出和應急保障等措施。對于失信企業按照《重慶市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實施辦法》(渝醫保發〔2020〕84號)等文件精神執行。
(八)加強監測監管。醫療機構應承擔采購結算主體責任,按采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選企業交易成本。加大對中選產品線上采購的監控力度,杜絕醫療機構線下采購等不規范采購現象。平臺按月報送全市醫療機構在平臺采購執行和生產企業供應等情況。各級醫保部門要密切監測醫療機構采購、使用、回款等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醫保部門要提高認識,認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強化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及時妥善處理突發事件,主動組織實施好中選產品采購和使用工作。執行過程中,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應及時處置和報告。
(二)加強協同配合。各級醫保部門要主動對接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藥監等部門,圍繞醫療機構使用、質量監管、流通配送等重點任務細化措施,加強配合,相互協作,落實責任。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和群眾進行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防止引發不穩定事件,確保工作平穩推進。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中選產品在履行購銷協議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購銷協議履行的,由簽訂購銷協議中的各方協商解決。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