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醫保函〔2023〕11號
各市州、縣市區醫療保障局,部省屬醫療機構,各相關企業:
根據《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文件(GH-HD2022-2)》,現就執行國家組織冠脈支架接續采購中選結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和執行時間
(一)支架范圍。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中選結果(詳見附件1)。
(二)機構范圍。前期開展的冠脈支架接續數據填報工作中,填報冠脈支架接續采購需求數量的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和駐湘軍隊醫療機構全部參加(詳見附件2)。其他醫療機構自愿參加。
(三)執行時間。中選結果于2023年3月1日在全省統一執行。首年協議采購期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執行之日前的原中選產品采購量計入醫療機構新協議采購期的任務完成量。
二、約定采購量及采購周期
(一)約定采購量。以醫療機構前期在國家組織醫用耗材聯合采購平臺(以下簡稱“國家采購平臺”)自主上報及根據中選結果再次分配確認的中選產品年度需求量為基數,按照GH-HD2022-2文件規定計算醫療機構首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約定采購量(詳見附件2)。
(二)采購周期。中選產品采購周期為3年,采購協議一年一簽。續簽協議時,在國家采購平臺內填報需求量。采購周期內若提前完成當年約定采購量,超出部分中選企業仍按中選價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采購周期內,如中選產品注冊證更新,中選資格及中選價格維持不變。
三、主要任務和要求
(一)確認配送關系。嚴格落實由中選企業自主選擇配送企業的要求,各中選企業于2月20日前在湖南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簡稱“省采購平臺”,網址為https://yycg.hnsggzy.com/)完成配送企業選擇確認工作。
(二)簽訂購銷合同。各市州醫保經辦機構在醫療機構授權委托的基礎上(也可醫療機構自主),與中選企業及中選企業自主選定的配送企業通過省采購平臺網上簽訂三方帶量購銷合同(合同范本登錄省采購平臺“合同管理”查看),加蓋電子簽章確認生效。其中長沙城區部省屬醫療機構由省本級醫保經辦機構組織購銷合同簽訂工作。原則上三方帶量購銷合同簽訂工作應在本通知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簽訂。
(三)保障產品質量供應。中選企業是保障產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執行質量和供應入圍標準,堅決防范因價格下降而降低產品質量的行為。按照購銷合同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產能報告制度,出現中選產品產能不足的情況,應提前向省醫保局報告。中選企業要按照協議約定,督促前期自主選定的配送企業及時響應訂單并配送,確保產品配送到位。采購周期內如出現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供應不及時、質量不合格、斷供等情況,將采取相應懲戒、退出和應急保障等措施。對于失信企業按照《湖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實施意見》(湘醫保發〔2020〕54號)等文件精神執行。
(四)規范采購使用行為。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通過省采購平臺進行采購交易,嚴格執行中選價格,嚴禁線下網外采購,不得進行二次議價和任何形式的價格折扣。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優先選用中選產品,不得以費用控制、醫療機構使用品種數量要求、未申報采購量、要求企業繳納質量保證金、配送企業開戶等為由影響中選產品的合理使用與供應保障。在完成采購任務量的同時,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可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監測目錄內掛網產品,原則上中選產品采購使用量不得低于本醫療機構同類別產品總采購使用量的70%。
(五)加快貨款撥付結算。為促進及時回款和在線支付結算等工作,簽訂購銷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按合同金額的50%,向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的本統籌區公立醫療機構醫保專戶預付醫保基金,作為醫療機構向中選企業支付貨款的周轉金。其中長沙城區部省屬醫療機構由省本級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基金預付。醫療機構通過省采購平臺采購中選產品,要嚴格執行回款要求,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使用耗材的次月底,切實降低中選產品交易成本。醫保經辦機構要及時與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及時撥付醫保基金。
(六)落實結余留用政策。按照湘醫保函〔2022〕69號規定,將中選產品的采購、使用、回款等情況納入預算考核指標體系,繼續實行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激勵。做好DRG/DIP付費、冠脈手術服務價格調整等銜接,避免重復。
(七)加強監測監管。各地要密切監測中選企業履約情況,對轄區中選產品出現短缺的,要及時核查并協調解決,本轄區無法解決的短缺問題,及時上報。要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對醫保基金撥付及時性和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和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將醫療機構執行采購協議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考核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集采結余留用資金及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掛鉤。對工作進度嚴重滯后和未完成約定采購數量的醫療機構,將視情況分別采取約談、函詢、暫緩拒付醫保結算資金、相應扣減年度醫保預留金等措施予以懲戒。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2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2023年2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