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廣東省藥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相關企業:
??為推進高值醫用耗材治理工作,按照國家醫保局部署以及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耗材聯采辦”)關于《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文件(GH-HD2022-1)》和《關于做好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帶量采購結果執行工作的函》等文件精神,現就我省做好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采購主體。省內已通過國家耗材聯采辦平臺填報骨科脊柱類耗材需求量的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下同)和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
??(二)品種范圍。本次集中帶量采購品種為國家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公布的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附件1)。
??(三)協議采購量。首年協議采購量為已填報需求量的醫療機構在國家耗材聯采辦平臺確認的協議采購量(附件2)。
??二、采購周期及協議采購量
??(一)本次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周期從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周期為3年。
??(二)在采購周期內,每年簽訂采購協議。首年協議采購量為醫療機構在國家耗材聯采辦平臺確認的采購量。續簽采購協議時,醫療機構參考上年度臨床實際使用情況、企業供應等因素,原則上按不低于前一年整體實際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選企業上年協議采購量,在國家耗材聯采辦平臺內填報。
??(三)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優先使用本次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并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采購周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請相關采購主體做好有關品種備貨工作。 ?
??三、主要任務
??(一)規范產品掛網,組織簽訂合同。各采購平臺應及時按照聯采辦推送的脊柱類醫用耗材清單,將脊柱集采中選產品(以下簡稱“中選產品”)按“含伴隨服務費”和“不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掛網,初次手術應按產品系統采購,產品系統內各主要部件的組成數量及螺釘類型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確定,翻修手術可按產品部件采購。按照《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文件(GH-HD2022-1)》要求,各中選企業的非中選脊柱產品系統中包含中選產品系統部件的,按不高于該部件的中選價格掛網;如非中選脊柱產品系統各部件均由中選產品系統的不同部件組成,則總價按實際使用部件折算成競價產品系統價格后,不得高于同企業同類別中選產品系統價格。
??掛網時使用國家最新版耗材編碼,做好與省藥品耗材招采子系統數據對接,按時上傳相關耗材采購交易情況數據。及時組織采購主體、中選品種生產企業、中選品種生產企業確定的配送企業按中選價格簽訂帶量購銷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確保醫療機構在采購周期內按中選價格采購中選品種。
??(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按時完成合同用量。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產品的采購、進院和使用環節,通過采購平臺做好網上采購工作,按采購文件要求做好中選產品采購量統計。協議期內優先使用本次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并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在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結合臨床使用實際,在采購平臺適量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骨科脊柱類產品。
??醫療機構在使用本次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系統時,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需要使用的部件組成實際使用系統,按部件的中選價格和實際使用數量采購,并記入協議采購量。其中,釘棒(板)系統未使用釘棒(板)部件的,不記入協議采購量;部件齊全的釘棒(板)系統如同時使用本系統內釘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統內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記入協議采購量;部件不齊全的釘棒(板)系統如同時使用本系統內釘棒(板)部件和本企業不具備的其他企業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釘棒(板)系統記入協議采購量。
??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的中選產品系統結算價格分為“含伴隨服務”和“不含伴隨服務”兩種。醫療機構選擇“含伴隨服務”的,按照“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與企業結算,醫療機構按照“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醫療機構選擇“不含伴隨服務”的,按照“不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與企業結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選企業提供伴隨服務,醫療機構自行承擔伴隨服務,醫療機構按照“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醫療機構使用非專用的動力工具費用、配套工具產生的清洗消毒相關費用,按規定由醫療機構承擔。
??(三)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監管。骨科脊柱生產企業要全面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應急儲備、庫存和產能報告制度,嚴格質量管理,保證出廠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保障中選品種質量和供應,確保按時保質保量供貨。加強對中選品種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質量監管,對未能良好履約和因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企業,根據我省信用評價有關要求予以相應懲戒。
??(四)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確保回款。各地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基礎上,建立預付機制,在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簽訂采購協議后,醫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約定采購金額的30%預付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按要求與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貨款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按時完成協議簽訂等工作,做好中選結果執行進度、貨款回款等監測工作,并密切關注中選企業履約情況,包括產品供應、配送、專用工具以及伴隨服務提供等,及時研究解決存在問題,重點關注醫療機構是否存在使用中選部件組成高價非中選產品系統、大量使用非中選產品等行為。要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強對醫療機構和相關醫護人員的政策解讀,確保集采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