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貫徹執行15項醫療保障信息業務編碼標準的通知》(醫保辦發〔2020〕51號),本市落實了醫用耗材統編代碼(以下簡稱“上海統編代碼”)與國家編碼標準數據庫的映射校驗工作,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統編代碼拆分及價格維護
前期相關生產(總代)企業已經對一個上海統編代碼對應多個國家醫保醫用耗材分類代碼(以下簡稱:國家分類代碼)的醫用耗材,根據國家分類代碼分別按不同產品系列規格型號進行了映射對應。現按照國家醫保醫用耗材分類標準,統一對該類上海統編代碼作拆分處理,相關信息將通過“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網址:http://www.smpaa.cn)分批次進行發布,本市醫療器械“陽光采購平臺”也將同步推送。拆分后的新上海統編代碼須由相關生產(總代)企業維護外省市價格后方能議價采購,如無對應的外省市價格,則須上傳《無外省市價格承諾書》。
二、拆分后新上海統編代碼議價管理
1.對于拆分前原上海統編代碼有外省市價格的,拆分后新上海統編代碼:①如有外省市價格,則原上海統編代碼的議價“紅線”價格與新上海統編代碼的議價“紅線”價格二者取低作為新上海統編代碼的議價“紅線”;②如無外省市價格,則原上海統編代碼的議價“紅黃綠線”繼續沿用,醫療機構可直接與終端供貨企業進行議價采購,無需申請。
2.對于拆分前原上海統編代碼無外省市價格的,若已有醫療機構申請開通了議價采購權限,拆分后新上海統編代碼可直接議價采購;若暫未有醫療機構申請,則新上海統編代碼仍處于議價采購權限關閉狀態,須由原申請代碼的醫療機構提出議價權限申請。
3.原上海統編代碼自新上海統編代碼發布之日起90天后自動失效,相關醫療機構、企業須在此期間內盡快完成代碼更換及原上海統編代碼的采購、驗收等工作。
三、其他相關事項
請相關醫療機構根據《上海統編代碼與國家分類代碼映射關系規范》(可從“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下載),結合醫療機構實際情況,做好本地數據匹配工作。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