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醫保價采發〔2023〕6號
各區醫保局、衛生健康委,各相關醫療機構,各相關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
為常態化制度化推進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改革,鞏固改革成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文件》(GH-HD2022-2)有關要求,保證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在本市順利平穩落地執行,現就做好此項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產品
(一)本市已納入國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范圍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統稱“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總控、“耗占比”、醫院基本用耗品種數量為由影響中選產品的采購與合理使用。醫療機構應當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簡稱“陽光采購平臺”)從中選企業指定的經營(或配送)企業采購中選產品,并按規定實行零差率銷售,嚴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行為,且采購使用量應不低于中選產品的協議采購量。協議采購量完成后,鼓勵醫療機構繼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中選產品使用中發生不良事件和質量問題的,醫療機構應及時按程序報告。
(二)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求,在優先采購中選產品的前提下可繼續采購使用質量和療效有保證的集采范圍內未中選產品或非集采范圍的產品。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集采范圍內的未中選產品,應建立嚴格的內部審批程序,并通過陽光采購平臺進行備案采購,接受監督。采購和使用非集采范圍的產品,按本市現行議價掛網相關規定執行。
(三)未納入國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范圍的醫療機構如需采購與使用中選產品,按照醫保定點協議約定,其采購價格應不高于國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價格。
二、保證按時回款與產品供應
(一)醫療機構作為高值醫用耗材貨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當對終端供貨企業及時支付貨款,回款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減輕供貨企業交易成本。
(二)中選企業應按照采購文件要求,確保在采購周期內以中選價格足量供應,除遇國家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斷供。中選企業、配送企業應按照醫療機構需求及時配送中選產品,保證臨床使用。
三、實施醫保梯度支付
本市參保人員使用集采范圍內的冠脈支架類中選產品發生的費用,全部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使用集采范圍內未中選產品發生的費用,最高支付標準為7000元,超出部分由個人自負(老紅軍、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除外),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類減負范圍。
本市參保人員使用集采范圍外的冠脈支架類產品發生的費用,調整為按比例支付,由參保人員先自負20%,其余費用再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四、強化部門協同配合作用
(一)本市醫保部門將醫療機構帶量采購執行情況納入醫保管理考核范圍。根據產品市場價格水平、醫保基金收支情況、患者費用負擔等因素實施支付標準動態調整。
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簡稱“市藥事所”)作為本市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機構,負責核定中選產品的采購金額,組織簽訂中選產品購銷協議,加強對醫療機構采購中選產品情況分析與監管,定期公布備案產品采購情況。
(二)本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機構醫用耗材使用情況監測,對不按規定采購和使用中選產品的醫療機構,在公立醫院績效考核評價、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懲戒。規范臨床醫生的醫療服務行為,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權,嚴控不合理使用,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從嚴查處高值醫用耗材臨床使用違規行為。
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督促醫療機構按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嚴查不按時結算貨款的問題,會同區醫保部門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積極動員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優先采購使用中選產品。
(三)本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對中選產品加強質量監管,加大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經藥監部門檢查發現中選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醫保部門將按規定及時嚴肅處理。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本市執行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采購的具體工作,由市藥事所根據本市相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
(二)本通知自本市中選結果正式執行之日起實施,以往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以此為準。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