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醫療機構:
根據《關于本市做好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滬醫保價采發〔2021〕2號)有關要求,本市醫保部門將組織對各相關醫療機構執行情況進行考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核對象
參加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的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簡稱“醫療機構”),不包括首年未參加報量但有采購的、次年起新參加報量的醫療機構。
二、考核辦法
本市醫保部門依據陽光采購平臺采購數據具體組織實施(考核指標見附件),依據考核結果,按不高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結余留用的比例,確定各醫療機構的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比例。
三、其他事項
1、結余留用醫保資金撥付由市醫保中心另行組織撥付。
2、其他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