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醫療保障局,省級公立醫療機構,各相關企業:
為深入推進并鞏固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改革成果,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組織開展了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工作,現就執行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中選結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醫療機構范圍
全省公立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
(二)產品范圍
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公布的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14個中選結果(詳見附件)。
二、執行時間
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三、采購周期與協議采購量
(一)采購周期
本次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中選結果采購周期為3年。
(二)協議采購量
協議采購量按各醫療機構在“國家組織醫用耗材聯合采購平臺”確認的首年協議量為準。采購周期內,每年簽訂采購協議,續簽采購協議時,由醫療機構參考上年度臨床實際使用情況、企業供應情況等因素填報需求量。原則上填報總量不得低于上年實際采購量的95%,對同一中選企業填報的需求量不低于該中選企業上年協議采購量的90%,允許需求量在同一企業不同產品間調整。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完成當年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期滿。
采購周期內,如有未中選產品或新獲批產品接受最高有效申報價,由企業向聯采辦辦公室申請,可按未中選產品在本年度采購協議期內掛網,并允許其在下一年度采購周期按中選產品依據量價掛鉤的原則參與帶量采購。
四、采購要求
(一)醫療機構必須通過”青海醫保服務平臺藥品耗材招采子系統”進行采購,嚴禁平臺外采購。
(二)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優先使用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中選產品,按照中選價格進行采購(中選價格包含“伴隨服務費”),并按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不得在進院、庫存等環節向中選企業收取附加費用,并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各醫療機構要提前按照中選價格采購備貨,做好中選品種的調價、備貨等銜接工作,確保我省患者能夠以中選價格使用中選產品。
(三)各級醫保部門按照中選價格跟配送企業直接結算貨款,并要密切監測本轄區醫療機構執行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情況,定期對本轄區醫療機構網上采購和企業配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中選結果順利落地實施。
青海省醫療保障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