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本藥物配送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保障基本藥物及時、足量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和《山西省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實施方案》(晉政辦發〔2011〕15號)文件精神及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藥物是指國家基本藥物和國家基本藥物山西省補充藥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及參加山西省基本藥物集中配送的中標藥品生產企業及基本藥物配送企業。
第四條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機構及村衛生室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省級網上集中采購、統一配送。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免疫規劃用疫苗,免費治療的抗結核病藥、抗麻風病藥、抗艾滋病藥、抗瘧藥、計劃生育藥品以及中藥飲片等的采購配送,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五條基本藥物的配送可由中標藥品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或由中標藥品生產企業委托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藥品批發企業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藥物可集中打包向藥品批發企業直接采購。供貨主體對基本藥物的質量和供應負責。
第六條承擔山西省基本藥物統一配送的藥品批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在山西省轄區內注冊登記;
(二)依法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三)具有獨立法人企業資格或獨立法人企業下設的分支機構且法人企業對其分支機構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法人企業注冊資本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
(四)具有與經營規模和配送業務相適應的倉儲、運輸設施設備,倉儲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
(五)具有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和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格;
(六)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藥品驗收、養護和出入庫管理符合相關規定;
(七)企業誠信記錄良好,二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第七條申請配送基本藥物的藥品批發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遞交配送申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審核,予以掛網公布。中標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從掛網公布的企業中選定配送企業。
第八條山西省藥械集中招標采購中心(以下簡稱為省藥械采購中心)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中標藥品生產企業和集中打包采購的藥品經營企業簽訂基本藥物采購合同。中標的基本藥物生產企業應與委托的基本藥物配送企業簽訂基本藥物配送合同,并報省藥械采購中心備案。合同中要載明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質量保障、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執行周期與招標采購周期保持一致。
第九條中標藥品生產企業或配送企業應按照合同要求將基本藥物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并建立真實完整的供應配送記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到貨后,應及時進行驗收并出具簽收單,省藥械采購中心根據簽收單向供貨企業支付貨款。
第十條省藥械采購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基本藥物配送相關信息,并按月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送。
第十一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許可證、GMP證書、GSP證書、藥品注冊批件、營業執照(副本)、價格證明文件等信息發生變更后,應及時將變更后的最新有效證明文件報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配送基本藥物情況進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參與下一個采購周期基本藥物的配送工作。
第十三條山西省醫療機構藥械集中網上競價采購工作領導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和職責分工,加強對中標藥品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的監管,對未按合同規定及時供貨、配送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和在配送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或拒不供貨、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抽驗三次以上不合格的,以及向省藥械采購中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企業,取消其供貨、配送資格,并在兩年內不允許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參與任何藥品的供應配送工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查處,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非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