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了《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試行)》(以下簡稱《程序》),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局稱,將按照早期介入、專人負責、科學審批的原則,在標準不降低、程序不減少的前提下,對符合《程序》的醫療器械予以優先辦理,并加強與申請人的溝通交流。
海南省局發布消息稱,為鼓勵醫療器械研究與創新,促進醫療器械新技術推廣和應用,推動醫療器械產業發展,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試行)》等法規和規章,海南省局制定了《程序》。《程序》適用于海南省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的認定,如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查認定的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可直接按已獲得本《程序》認定的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情形執行。
《程序》規定了符合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的4種情形。1.申報產品為第二類醫療器械,申請人屬于海南省轄區。2.申報產品擁有知識產權或獲獎證明(擁有國家級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省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核心技術發明專利之一)。3. 診斷或者治療罕見病,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診斷或者治療惡性腫瘤,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診斷或者治療老年人特有和多發疾病,且目前尚無有效診斷或者治療手段;專用于兒童,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臨床急需,且在我國尚無同品種產品獲準注冊的醫療器械;申報產品具有顯著的臨床應用價值,產品技術為國內領先,符合上述6種情況之一。4.申請人已完成申報產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產品,研究過程真實和受控,研究數據完整和可溯源。
《程序》規定,申請人申請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應當填寫《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申請表》,并提交支持擬申請產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條要求的資料,包括申請人企業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產品知識產權情況及證明文件、產品作為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的分類依據、產品研發過程及結果的綜述、產品技術文件、產品說明書(樣稿)、其他證明產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條的資料、體現臨床應用價值的資料、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等。
根據《程序》,在申請人向海南省局提出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申請后,海南省局將組織對特別審批申請進行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并將擬進行特別審批的申請項目在海南省局網站進行公示。對于經審查同意按《程序》審批的創新醫療器械,海南省局將指定專人,應申請人的要求及時溝通、提供指導,優先安排技術審評、體系核查和行政審批。
?
(摘自中國醫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