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訂背景
??2015年,原省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聯合印發《廣東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粵衛〔2015〕72號),充分發揮了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救急難”作用,為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實施及時、有效救治提供了重要支撐。
??2023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改革部署。2017年以來,國家層面圍繞進一步落實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先后印發系列政策文件。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相關工作要求,確保我省實施細則與現行政策銜接一致,指導全省各地持續落實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醫保局、省中醫藥局、省疾控局對《廣東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粵衛〔2015〕7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廣東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修訂版)》(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修訂版)》)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修訂版)》共7章二十五條,分別為總則、基金來源和管理、組織保障、救助對象和范圍、身份確認及基金核報程序、職責分工和附則等內容,并附基金申請參考流程圖,以及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個人和單位版本申請表。總則部分增加了2017年以來國家和省新出臺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相關政策文件。基金來源和管理部分明確了基金來源和相應的管理要求。組織保障部分明確市級組建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要求和職責,并規范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的選擇、監管、履職、培訓等情況。救助對象和范圍部分進一步明確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適用范圍,并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適當增補救助病種范圍和相應程序作出指引。身份確認及基金核報程序細化身份核實的要求和基金核報信息化程序,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實際特別是財政資金保障條件,研究細化可認定為無力支付的情形和人群范圍。職責分工部分進一步明確各相關部門和醫療機構職責。附則部分明確實施細則的生效期、有效期及協同部門。
??三、主要修訂內容
??《實施細則(修訂版)》總條款較粵衛〔2015〕72號增加8條,在保持主體框架不變的基礎上進行了更新優化。一是銜接新增政策、確保一致性。根據2017年以來國家和省新出臺的相關政策要求,補充了依據文件,新增了設立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專賬、擴寬社會募集等籌資渠道、資金預撥付、基金經辦機構管理、救助病種增補、無力支付情形和人群范圍細化等相關條款。二是結合我省實際、提升可操作性。結合我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的實際,明確由市級組建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要求。結合落實《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第十三條“對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危重孕產婦、新生兒,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實施救治”相關規定,將貧困危重孕產婦、新生兒等的救助納入可根據病情診療需要適當延長急救期的特殊情況。優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適用范圍、提高使用管理水平和救助信息管理水平、多部門職責等的相關表述。三是汲取實踐經驗、增加實用性和靈活性。針對各地前期在制度實施過程中反映的救助對象身份認定困難等問題,對身份不明人員認定,提出進一步加強省級衛生健康與公安部門的工作協同,細化有關身份核實程序要求。對身份不明但無力支付的情形和人群范圍認定,結合我省醫療救助對象當前救助保障水平實際,明確由各地市結合本地區基金使用情況,在充分測算和分析基礎上進行細化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