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促進生物醫藥產業發展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技創新局反映。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深圳市龍華區促進生物醫藥產業發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戰略部署,堅持科技創新引領,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強化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促進龍華區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發展生物醫藥與健康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1-2025年)》《深圳市促進生物醫藥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龍華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若各類項目審核資助金額超過資金總預算,實際資助金額按照比例執行。
??第三條 申報主體原則上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實際經營地在深圳市龍華區的生物醫藥領域企業、機構或組織。
第二章?推動產業集聚發展
??第四條 支持企業發展壯大。
??對上年度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且營收正增長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本條政策年度資助總金額最高500萬元。
??第五條 支持建設生物醫藥專業園區。
??對通過市級部門評估的生物醫藥專業園區,給予100萬元獎勵。
??對經區產業主管部門評估的生物醫藥專業園區,按照上年度運營費用的10%,給予園區運營公司每年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對經區產業主管部門評估的生物醫藥企業和機構,按照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每年最高20萬元、最長3年的房租資助。
??第六條 推動優質企業集聚。
??對新獲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新獲得化學藥、生物制品、中藥相關批準文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本條政策年度資助總金額最高300萬元。
第三章?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第七條 藥物研發支持。
??對自主研發的生物醫藥創新產品,按照企業完成的不同研發階段分步給予資助。
??(一)對第1類化學藥、1類生物制品、1類中藥:近3年內完成臨床前研究并獲得臨床批件的,每項資助200萬元,近3年內完成I、II、III期臨床試驗的,每項分別資助2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
??(二)對第2類化學藥、2類生物制品(不含按生物制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2類中藥:近3年內完成臨床前研究并獲得臨床批件的,每項資助150萬元;近3年內完成I、II、III期臨床試驗的,每項分別資助15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
??(三)對第3類化學藥、3類生物制品(不含按生物制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3類中藥:近2年內完成臨床試驗(或視同完成臨床試驗)的,每項資助 100 萬元。
??本條政策年度資助總金額最高2000萬元。
??第八條 成果產業化獎勵。
??近2年取得藥品注冊證書并在本區實現產業化,1-4類藥品按單個品種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予以資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 500萬元。
??本條政策年度資助總金額最高2000萬元。
第四章?完善產業生態體系
??第九條 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鼓勵企業、高校、研究機構、醫療機構建設生物醫藥公共服務平臺。對經評估的醫藥研發合同外包機構(CRO)、藥物臨床前安全性評價機構(GLP)、藥物臨床試驗機構(GCP)、合同定制研發生產機構(CDMO),按照近2年實際建設投資的50%予以資助,最高500萬元。本條政策年度資助總金額最高1000萬元。
??經評估,對為企業提供醫藥研發、藥物臨床前安全性評價、藥物臨床試驗等服務(雙方無投資關系)的醫藥研發合同外包機構(CRO)、藥物臨床前安全性評價機構(GLP)、藥物臨床試驗機構(GCP)等服務機構,按上年度服務金額的10%給予資助,每家每年資助金額最高100萬元。對采購前述服務機構服務的企業,按實際發生費用的10%給予資助,每家每年資助金額最高100萬元。本條政策年度資助總金額最高300萬元。
??第十條 支持企業融資。
??對近2年獲得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基金投資入股,且單輪投資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經評估,按本輪到位資金的5%,給予最高200萬元的獎勵。獲得本條獎勵后再次獲得融資的,不再給予獎勵。(投資額為扣除龍華區政府股權投資基金出資部分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權投資部分)
??第十一條 加強產業服務支撐。
??鼓勵生物醫藥產業領域的企業、機構及其它組織,組織舉辦會議會展、項目路演、技術論壇、創新創業大賽等要素對接活動(平臺),依法依規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支持。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 為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為新質生產力的培育與發展提供有力支撐,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對政府投入建設的科技設施與科研儀器應按要求開放共享,具體按照《深圳市促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深府辦規〔2022〕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措施涉及資助比例和限額均為上限,實際資助比例和金額受年度預算總量控制。同一事項,適用于本措施,同時又適用于龍華區其它扶持政策時,企業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不予重復扶持。
??第十四條 深圳市龍華區科技創新局是本措施的實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市、區有關政策規定調整的,可按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其他未盡事宜由深圳市龍華區科技創新局開展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深圳市龍華區科技創新局將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對獲資助單位異常情況進行排查。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情形的,根據國家、省、市、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深圳市龍華區科技創新局視情況采取責令改正、不予核查通過、停止撥付、追回專項資金并同步追繳孳息、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等措施。
??第十六條 本措施規定的“最高”“以上”“最長”“不超過”等表述未作具體說明的均包括本數。所有項目的國家、省、市、區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總額。資助金額按萬元計,不為整數時取兩位小數(只舍不入)。本措施中“近2年”是指申報之日(含申報之日)前2年內,“近3年”是指申報之日(含申報之日)前3年內。“上年度”指上一個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條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