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衛生健康委(局),寧東管委會社會事務局,委屬(管)醫療機構:
? 為加強醫療服務體系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醫療資源配置,提升區域醫療服務保障能力,助力建設符合我區區情的分級診療制度,我委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 實施方案
? 根據《“健康寧夏2030”發展規劃》《寧夏回族自治區創建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實施方案》《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服務能力“登高工程”實施意見》等相關文件,為做好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十九屆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來寧視察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自治區黨委十二屆八次、九次、十次和十一次全會決策部署,圍繞健康寧夏建設總體要求,著力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以滿足人民群眾醫療需求為導向,以優勢學科集群為突破,以“互聯網+醫療健康”為主要手段,大力提升區域內醫療服務能力,加快醫療服務體系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醫療資源配置,促進全區各地醫療服務同質化,助力建設符合我區區情的分級診療制度,切實解決群眾看病就醫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統籌規劃。省級區域醫療中心的設置要符合全區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的整體規劃,統籌規劃各地優質醫療資源,促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保障醫療服務需求,提升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
(二)堅持合理布局。省級區域醫療中心按照行政區域設置和建設,切實加強在優質醫療資源配置中的宏觀調控作用,加強供給側改革,解決區域間醫療資源不平衡的結構性矛盾,促進優質資源整合和流動。
(三)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區域內醫療資源短缺、群眾急需的專科醫療需求,發揮省級區域醫療中心的技術優勢和核心作用,提升整體服務能力,補短板、強弱項,促進區域醫療資源的均衡化和同質化。
(四)堅持擇優設置。省級區域醫療中心的設置要通盤考慮、優先發展,對于管理水平高、基礎設施好、服務能力強、醫療技術先進的目標醫院,重點進行扶持。
三、工作目標
緊緊圍繞區內群眾急需、醫療資源短缺和異地就醫最突出的專科醫療需求,推進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建設省級醫學高地,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均衡合理布局,推動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減少患者的跨區域流動,助推分級診療制度建設。
2020年,研究制定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方案和建設標準。各地可根據建設標準,開展建設準備。對于符合建設標準的醫院,可初評驗收后進行上報。
2021年,建成3個綜合類、10個專科類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專科主要圍繞呼吸、心血管、兒科、神經和傳染病等專業。
2022年,建成2個綜合類、10個專科類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專科主要圍繞創傷、癌癥、婦產、骨科和精神等專業。
到2022年,建立對綜合類及專科類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功能定位和職責任務落實情況的考核評定機制,建成以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為引領,省級區域醫療中心為骨干,縣級重點專科為支撐的自治區、市、縣三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整體提升我區醫療服務水平。
四、主要任務
(一)落實功能定位。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從符合布局要求和標準的醫院中遴選,是立足區域醫療服務基本需求、向區域內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重要載體,承擔區域內居民常見病、多發病診療,急危重癥搶救與疑難病救治和轉診,培訓和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工作。
(二)提升服務能級。根據設置規劃,通過提升服務能力,擴大服務半徑,強化專科救治能力,打造一批區域性醫療中心,在本區域醫療服務體系中發揮承上啟下重要作用,就近解決大多數居民的就醫需求。
(三)建立緊密型醫聯體。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及所輻射區域內各醫療機構形成職責明晰、緊密合作的關系,推進醫療衛生資源整合和上下聯動。完善醫聯體組織管理和協作制度,促進醫聯體建設提質增效。
(四)推進醫療資源整合。以信息化為手段,探索建立區域內整合型服務模式,逐步實現預約、就診、轉診、出入院、付費、隨訪、檢驗檢查等全流程服務。
(五)提高綜合能力。進一步完善醫院外部管理體系和內部管理制度,加快構建權責清晰、管理科學、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加強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嚴格落實18項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持續改進醫療質量。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廉潔行醫。提升臨床診療水平,加強優勢專科,推動開展適宜新技術、新項目以及日間醫療服務,提升重大疾病診斷治療能力。
(六)推進信息化建設。省級區域醫療中心逐步向下輻射區域內各醫療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提升基層醫療服務能力;向上與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牽頭醫院、支撐醫院進行信息系統對接,通過遠程會診、遠程查房、遠程示教等多種形式,提升區域醫療中心綜合服務能力。在加強醫療質量控制的基礎上,按要求實施醫療衛生信息互聯互通互認。
五、設置標準和程序
(一)設置標準。自治區衛生健康委陸續制定綜合類和專科類省級區域醫療中心標準,并作為設置區域醫療中心的依據。符合規劃和設置標準的醫院,經審核通過,可直接設置為相應類別省級區域醫療中心;符合規劃但無法達標的醫院,通過委市共建、加大投入、加強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比照標準進行建設,達標后予以設置。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優先考慮特色突出、綜合實力強的綜合醫院,區域內有2家以上醫院的可以考慮共同建設。
(二)設置程序。按照《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管理程序》(見附件),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申報醫院的遴選工作,按照設置規劃和標準,制定遴選細則,對申報醫院進行評估審核,擇優選擇申報醫院,形成評估報告。申報醫院所在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相應類別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方案。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評估報告和建設方案一并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自治區級醫療機構創建省級區域醫療中心,也應當向轄區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創建申請材料,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評估上報。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牽頭醫院不申報相關類別省級區域醫療中心。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對各市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必要時現場復核,根據規劃、設置標準和評估復核情況,結合業內評議,對各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建設進行統籌考慮,對通過考核的申報醫院,設置為相應類別的省級區域醫療中心。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工作的組織實施,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的工作協調、考核與退出機制。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和區域醫療資源配置現狀,在保障醫院高質量發展的基礎上,進一步落實政府辦醫職責,合理提出設置需求,有序組織醫院申報,制定配套建設方案,切實滿足當地群眾醫療服務需求。
(二)統籌推進落實。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要與醫療資源規劃布局、分級診療制度建立、醫聯體建設、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學人才培養等工作相銜接、相協調,與深化醫改各項工作任務同部署、同落實。發揮省級區域醫療中心承上啟下作用,引導現有優質醫療資源輻射和下沉,帶動全區醫療服務能力提升。
(三)強化監督考核。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牽頭制定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考核方案,同步設置同步考核,推動省級區域醫療中心不斷提升醫療服務能力。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工作的分工協作和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功能定位和職責任務,將分級診療、醫聯體建設、醫療輻射帶動、“互聯網+醫療健康”等改革措施納入督導考核范疇,逐步建立事前規范遴選、事中強化監督、事后嚴格考核的全程監督機制。
(四)協調區域共享。通過設置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在全區建成一批高水平臨床診療中心、高層次人才培養基地、高水準科研創新平臺和高質量醫院管理發展高地。各地要充分發揮“互聯網+醫療健康”建設優勢,在我區形成一批以國家和省級區域醫療中心為核心的醫聯體和遠程協作網,促進優質醫療資源的縱向和橫向流動,縮小首府和各市之間醫療技術和服務水平差距。到2022年,高質量建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模式,醫療服務能力全面提升,群眾異地就醫負擔明顯緩解,主要疾病異地就醫患者明顯減少,群眾看病就醫獲得感明顯增強。
附件: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管理程序
附件
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管理程序
為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縮小區域間醫療技術水平差距,促進醫療資源合理分布和均衡發展,進一步明確、規范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與管理,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規劃
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16-2020年)》《“健康寧夏2030”發展規劃》《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服務能力“登高工程”實施意見》,結合醫療資源布局和專科特色,規劃各類別省級區域醫療中心。
二、明確標準
(一)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成立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評估設置專家委員會,根據設置規劃,建立不同類別專家組,并由專家組負責起草相應類別設置標準。
(二)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按照程序,印發不同類別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標準。
三、建設申報
(一)申請設置省級區域醫療中心的主體醫院,向所在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醫院制定的相應類別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方案。
2.對照設置標準,醫院開展的自評估情況,提交近3年的相關數據。
(二)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后,要按照設置標準對主體醫院提交材料進行評估核實,確保材料內容真實有效。
1.對于符合自治區規劃并達到相應設置標準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向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提出設置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相應類別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方案。
(2)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設置標準對申報醫院的評估核實情況。
(3)主體醫院近3年的有關數據。
(4)主體醫院為委市共建的,需提供對共建協議的落實情況和下一步支持方案。
2.若轄區內暫時沒有達標醫院,在符合自治區設置規劃的前提下,可以通過選取轄區內適宜規模的醫院作為主體醫院,通過加大投入、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方式,加強主體醫院建設,整合區域內醫療資源,按照設置規劃和標準提出建設目標,并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備案。待建設達標后,再向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提出設置申請。
(三)相應類別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標準發布半年內未提出設置申請或備案的,不予評估設置。
四、評估設置
按照達標一個設置一個的原則,開展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評估設置專家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復核,并向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提交評估報告。
(二)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根據規劃、設置標準、專家委員會評估報告,對各類別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設置工作進行統籌考慮,發文授予稱號并授牌。
凡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不再授予稱號;已經授予的,撤銷稱號。并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負有主體責任和其他直接責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相應處理。
五、考核和退出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對省級區域醫療中心主體醫院落實功能定位、承擔相關職責任務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連續3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資格并撤牌,主體醫院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并將結果向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
具體考核方案與指標另行制定。(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