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發展改革委,各地(州、市)、縣(市)發展改革委:
???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等8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4〕14號)和《國家發改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56號)精神,我委印發了《關于公布<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內常用低價藥品清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新發改醫價〔2014〕1296號),為切實加強對我區常用低價藥品價格行為的監管,醫藥和服務價格處對《自治區常用低價藥品清單》中品種劑型涉及的具體規格的平均日用量進行了整理(具體見附件),并就有關事宜說明如下,供各級發展改革委在價格監督檢查中使用。
一、現階段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為: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各地對我區常用低價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和監管過程中,要依據藥品平均日用量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零售價格具體測算日均費用,以判定企業制定的藥品零售價格是否超過按照日均費用標準計算的價格。具體計算方法為:日均費用標準×(包)裝量÷日均用量,如企業制定的藥品零售價格高于計算結果,則可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
如:右美沙芬-膠囊(15mg),平均日用量為5.5粒,企業制定規格為15mg*10的零售價格為5.0元,則按日均費用標準計算的價格為:3.0×10÷5.5=5.45元>5.0元(企業制定的藥品零售價格)。
“(包)裝量”是指裝量或包裝數量,裝量是指指最小獨立包裝中標示的藥物制劑的面積、容量或重量;包裝數量是指最小零售包裝(不包括醫院住院藥房拆零出售的包裝)內包含的按最小計量單位計算的制劑數量。
二、請各地按照平均日用量和日均費用標準嚴格核算,對低價藥品價格超出日均費用標準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三、各地要密切關注低價藥品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