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物價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56號)要求,現將我省增補的第一批低價藥品清單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低價藥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在日均費用標準內,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及競爭狀況制定具體購銷價格。
??二、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為: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的藥品,因價格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符合低價藥品標準的,及時納入低價藥品清單。對因成本上漲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突破低價藥品標準需退出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按照低價藥品退出規則及政府定價藥品相關規定制定最高零售價格。
??四、對列入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各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進入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對不合理提價行為,要依法重點監測,并向省局通報情況;對價格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上述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原省物價局發布的有關藥品價格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原《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衛生廳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我省第一批常用低價藥目錄的通知》(浙價費〔2007〕271號)、《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衛生廳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我省第二批常用低價藥目錄的通知》(浙價費〔2008〕4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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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價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