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屬醫療單位、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現將《開縣2013年基本藥物采購和鄉鎮衛生院會計核算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開縣衛生局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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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縣2013年鄉鎮衛生院會計核算和基本藥物采購工作要點
2013年鄉鎮衛生院會計核算中心和基本藥物采購管理中心工作總體目標:在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財務核算的同時,加強財務監管和服務,繼續深化基本藥物流通使用環節改革,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行為,使醫藥費用有效控制,群眾就醫負擔有所下降。
一、加強隊伍建設
1.強化職業道德和責任感教育。通過宣傳先進典型、座談會、研討會等多種形式,引導核算中心責任會計和鄉鎮衛生院報賬員自覺參與會計職業道德建設,自覺維護財經紀律,用實際行動踐行"誠信為本、操守為重、遵循準則、不做假賬"的要求,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教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應當支持會計人員認真執行《會計法》、會計規章等財經制度,嚴禁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從事違反會計法規政策的行為。
2.強化后續教育。一是鼓勵核算中心責任會計自學參加學歷教育和職稱考試;二是積極組織核算中心責任會計和鄉鎮衛生院報賬員參加市內外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以及新出臺的財務會計法規,會計準則的培訓,注重抓好補充和更新知識的培訓。三是加強基藥采購人員政策培訓和學習交流,提升管理經辦人員對政策的理解和執行能力。
二、強化基層財務監管與服務
3.收入監管。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認真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做到"應收則收,應收不漏",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各種手段套取醫保基金,不得有巧立名目、分解項目、重復收費等亂收費行為發生。鄉鎮衛生院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位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坐收坐支。
4.支出監管。一是對績效工資進行監管,在績效工資總額的核定基礎上參與績效工資的核算,根據分配方案核算的所有職工績效工資統一由會計核算中心通過網上銀行代為發放到職工;二是日常費用和維修支出監管,日常辦公、設備購置及維修費在萬元以上3萬元以內的支出必須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則集體研究后開支,超過標準的須報衛生局審批,如須政府采購或招投標的必須按程序進行;三是強化"三公經費"的監管,嚴格控制招待費開支,要按照厲行節約的原則,不得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公務車運行費按預算核定的定額不得超支。出國(境)費用報銷須持相關部門批準證明文件。會計核算中心每季度在鄉鎮衛生院院內公示一次"三公經費"。
5.項目經費監管。根據資金特定的來源和專門用途(如:民生工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重大公共衛生項目等)督促各鄉鎮衛生院貫徹專款專用原則,規范開支內容,不得挪用、擠占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
6.經濟運行監管。在強化財務數據資料真實的同時,加強統計數據真實性的審核,運用所掌握的財務和統計數據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濟運行進行客觀分析,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財務
管理的能力。
7.債權債務監管。根據政府要求嚴格控制新的債務發生,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向職工集資。
8.銀行帳戶及現金監管。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條例》,收取的現金不得坐支、挪用、白條抵庫。未經財政部門批準,鄉鎮衛生院不得擅自開設銀行帳戶。
9.優化服務流程。按照"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則,強化與報賬單位的協調配合,努力優化服務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提供優質服務,真正將會計核算中心打造成衛生系統的服務型"窗口",以服務贏得鄉鎮(街道)衛生院的理解與支持。
三、加強基本藥物使用和監管
10.引導基層醫療機構規范使用基本藥物。做好基本藥物制度全社會宣傳工作,提高廣大群眾和醫務人員知曉率和滿意度,規范醫生用藥行為,引導群眾使用基本藥物,營造良好的政策實施氛圍。
11.規范基本藥物采購行為。嚴格執行基本藥物網上采購,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藥品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代為采購。限制備案采購,對屬于512種基藥,藥交所沒掛網而臨床必須的,在網上備案經聯合體審核后方可備案采購。嚴控非基藥采購比例,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非基藥30個品規,每月非基藥采購金額不得超過本單位當月藥品采購總金額的10%。
12.嚴格執行貨款結算制度。督促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次月5日前,將上月基本藥物采購貨款(含轄區內村衛生室基本藥物采購貨款)繳至"開縣基本藥物采購資金專戶",貨款結算時間不得超過60日。
四.嚴格執行基本藥物制度
13.進一步鞏固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成效。嚴格執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進一步規范并落實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措施,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
14.完善基本藥物制度監測評價體系。構建完善我縣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效果及其影響因素監測評價長效機制,并將監測結果運用于工作考核、經費核撥、政策調整等方面。
15.推動基本藥物制度拓展延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納入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醫院基本藥物配備使用品規數和銷售額占醫院藥品總品規數和銷售額的比例均應達到50%以上,二級醫院應達到40%以上,三級醫院基本藥物銷售額比例應達到25%以上。大力推進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
開縣2013年核算(基藥)中心工作要點.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