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衛生廳印發關于村衛生室基本藥物采購和配備使用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冀衛藥政〔2012〕9號
各設區市衛生局:
為規范村衛生室基本藥物的采購和配備使用工作,省衛生廳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研究制定了《關于村衛生室基本藥物采購和配備使用的若干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貫徹落實過程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向省衛生廳反映。
河北省衛生廳
2012年8月27日
關于村衛生室基本藥物采購和配備使用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規范我省村衛生室基本藥物(包括省增補品種,下同)的采購和配備使用工作,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政策和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村衛生室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由縣(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
二、村衛生室所需基本藥物由所屬鄉鎮衛生院負責代購,村衛生室不得從其他渠道采購藥品。
三、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應及時將村衛生室所需基本藥物配送到鄉鎮衛生院,由鄉鎮衛生院代為驗收。
四、村衛生室應定期到所屬鄉鎮衛生院采購所需基本藥物,原則上應在領取藥品時向鄉鎮衛生院支付基本藥物貨款。
五、鄉鎮衛生院須按實際購進價格向村衛生室供應基本藥物,不得向村衛生室收取費用。
六、村衛生室按要求配備使用基本藥物,應在《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中鄉村醫生用藥范圍內選購。
七、鄉鎮衛生院應及時了解轄區村衛生室用藥需求,明確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并適當增加藥房(庫)使用面積,滿足村衛生室藥品周轉庫存需要,確保村衛生室藥品供應。
八、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村衛生室藥品采購和使用情況的監管和考核,確保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