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參加我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活動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及其他各方當事人。
鼓勵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參加基本藥物集中采購。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基本藥物包括國家基本藥物和我省增補的納入基本藥物管理的非基本藥物。
第四條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堅持的原則是:
(一)? 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
(二)? 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
(三)? 堅持全國統一市場,維護公平競爭環境。
第五條?加強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建設。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為省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網上采購系統,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提供藥品采購、配送和結算服務。設區市及以下不設采購平臺。
拓展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的功能,打通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間的信息通道,逐步建立基本藥物從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供應信息系統,動態監管和分析藥品生產、流通、庫存和使用情況。
探索開展電子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二章
相關責任主體及其職責
第六條?省衛生廳是全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過程中采購機構、采購用戶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采購中出現的問題。
第七條?省醫用藥品器械集中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利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負責平臺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采購中心為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單位,不得向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費用,采購中心所必要的人員經費、業務經費、運轉經費和建設發展經費列入政府預算,足額予以保障。
第三章
集中采購的管理和實施
第八條?對全省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以省為單位統一招標、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發揮集中批量采購優勢,招標和采購結合,簽訂購銷合同,一次完成采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產和供應。通過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實現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供應及時,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基層用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使群眾真正得到實惠。
第九條?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采購實行集中管理,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含市轄區內的衛生院)由所在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鄉(鎮)衛生院由所在縣(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市、縣(市)衛生行政部門代表轄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采購中心統一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協議須明確相關責任。
第十條?規范基本藥物采購劑型和規格。在國家未出臺規范的基本藥物劑型和規格前,每種基本藥物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具體招標采購目錄由省衛生廳公布。
第十一條?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省衛生行政和省價格主管等部門要對我省近三年基本藥物實際購銷價格進行全面調查,包括社會零售藥店零售價格以及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格,并收集外省市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價格,在此基礎上建立我省基本藥物價格信息庫。市場實際購銷價格作為基本藥物采購的重要依據,原則上我省集中采購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實際購銷價格和與我省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省市的集中采購價格。
采購中心通過集中采購確定的采購價格(包括配送費用)即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銷售價格。
第十二條?明確基本藥物供貨主體。原則上用量大的基本藥物直接向生產企業采購,由生產企業自行委托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藥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藥品批發企業采購(含配送)。也可以向代理生產企業銷售藥品的批發企業采購。無論采取哪種方式,供貨主體都要對藥品的質量和供應負責。
第十三條?采購中心確定供貨企業后,供貨企業要按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規定對樣品備案。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質量的抽驗,必要時將抽驗樣品與備案樣品進行比對,對質量出現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懲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藥品樣品倉儲設施建設所需經費及藥品樣品儲存、保管、養護、檢驗等所需工作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區分基本藥物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采購方式:
對獨家生產的基本藥物,采取與生產或批發企業進行單獨議價的方式進行采購。
對基層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采取邀請招標、詢價采購或定點生產的方式采購。
對臨床常用且日平均使用費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藥物,或者經多次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的基本藥物,采取邀請招標或詢價采購的方式采購。
其他基本藥物均應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招標中如出現企業投標價格均高于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采購中心應與投標企業依次進行單獨議價,均不能達成一致的,即宣布廢標。
對通過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購到的基本藥物,經省衛生廳同意,采購中心可以尋找替代劑型、規格重新采購,或者委托有資質的企業定點生產,并及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備案。
對基本藥物中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免費治療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藥、免疫規劃用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仍按國家現有規定采購。
不得采購未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藥物。
第十五條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行量價掛鉤。在省級集中采購初期,采取單一貨源承諾的方式進行采購。即對每種基本藥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只選擇一家企業采購,使該企業獲得供貨區域內該藥品全部市場份額,供貨區域內的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只由該企業供應。對于采購量大的藥品,為保障供應,可根據各地需求情況,將全省劃分成不同的供貨區域采購。根據試行情況,完善采購辦法,逐步實現基本藥物以省為單位量價掛鉤集中采購。
第十六條基本藥物公開招標采購采用“雙信封”的招標制度,即在編制標書時分別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企業同時投兩份標書。經濟技術標書主要對企業生產規模、企業藥品銷售額及參與招標藥品銷售額、行業排名、企業及藥品質量在我省誠信狀況,以及GMP ( GSP )資質認證、藥品質量抽驗抽查歷史情況、電子監管能力等指標進行評審,保證基本藥物質量。只有經濟技術標書評審合格的企業才能進入商務標書評審,商務標書評審原則上由價格最低者中標。商務標書中的投標報價包含藥品配送費用。
具體招標辦法,由省衛生廳和采購中心根據供貨主體和實際情況合理設計,經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建立基本藥物采購信息公開制度。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采購結束3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價格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報衛生部備案并抄國務院醫改辦公室。
第十八條?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工作者在基本藥物采購中的積極作用。在評標、談判等重要環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代表不少于30%。
第十九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的,各有關部門一律記錄在案,并及時向省衛生廳通報:
(一)? 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二)? 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的;
(三)? 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的;
(四)? 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的;
(五)? 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的;
(六) 向采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
第二十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 一次違規嚴厲警告,并限期糾正或整改;
(二) 逾期不改或二次違規的,由省衛生廳將違法違規企業和法人代表名單及違法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布,兩年內不允許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參與我省任何藥品的招標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