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體外診斷試劑的分類管理,根據監管實際適時進行科學調整,經研究,擬對《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5號)進行修訂,即在附則第八十八條后增加一條,內容為“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述體外診斷試劑的基本分類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進行調整。”
現就上述修訂內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6年10月31日前反饋意見。
電子郵箱:ylqxzc@sina.cn。發送郵件時,請在郵件主題處注明“試劑辦法修正案反饋意見”。
信函: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院2號樓,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器械注冊司,郵編:100053。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器械注冊司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