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各定點醫療機構: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穩步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解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以下簡稱《2024年藥品目錄》)新增藥品進院問題,促進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醫保目錄內藥品,更好滿足群眾用藥需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取消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用藥品種和數量限制
??? 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和國家談判藥品落地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促進臨床技術進步的具體措施。各地醫保、衛健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堅持國家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的主導地位,督促各級醫療機構根據疾病譜、診療能力和藥品供應情況,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醫保藥品目錄以及國家集采中選藥品為基礎,遵循上下級用藥銜接原則,持續開展基層藥品聯動,擴大基層用藥種類,更好地滿足患者用藥需求。國家《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2011年版)》已于2021年10月9日廢止,其中關于醫療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品規數已不再作為對醫療機構的評審指標要求,各級醫療機構應取消藥品進院品種和數量限制。
??? 二、及時調整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用藥目錄
??? 各級醫療機構要落實合理用藥主體責任,自國家新版醫保藥品目錄公布后兩個月內及時召開專題藥事會,且每年藥事會議不少于2次,充分考慮新增藥品(特別是談判競價藥品)的臨床應用,優化醫療機構藥品供應目錄,合理確定院內藥品品規數量,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對于麻醉和精神類藥品、興奮劑類等藥店不允許銷售的特殊類談判藥品,醫療機構要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切實予以保障。對于暫時無法配備的談判藥品,可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序,通過臨時采購或依托醫保部門搭建的電子處方流轉平臺有關要求,在定點藥店保障到位。各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應落實處方點評制度,規范處方外流前院內審方工作,確保外流處方安全合理,打通國家談判藥品落地“最后一公里”。各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應于2025年2月底前召開藥事會,根據《2024年藥品目錄》及時調整本機構用藥目錄,暢通國家談判藥品進院渠道,并于2025年3月底前將召開專題藥事會及藥品配備情況報告屬地醫保、衛健部門。
??? 三、加強重點藥品配備使用管理
??? (一)加強兒童用藥配備使用管理。醫療機構要建立完善兒童用藥遴選制度,做好兒童用藥的配備管理。遴選兒童用藥(僅限于藥品說明書中有明確兒童適應證和兒童用法用量的藥品)時,可不受“一品兩規”和藥品總品種數限制,進一步拓寬兒童用藥范圍。
??? (二)加強抗菌藥物配備使用管理,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自治區級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制定和調整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抗菌藥物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5〕42號)規定的品種、品規數量要求進行管理。確因臨床治療需求,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需超過規定的,應當向屬地衛健部門備案并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說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衛健部門不得接受其抗菌藥物品種和品規數量的備案。
??? (三)加強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各級各類開展腫瘤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要貫徹落實《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試行)》,根據衛健部門明確的劃分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機構抗腫瘤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原則上每年動態調整一次,并報屬地衛健部門和屬地藥事質控中心備案。靶向抗腫瘤藥物和腫瘤免疫治療藥物應納入限制使用級管理。
??? 四、優化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和協議管理
??? 各級醫保、衛健部門要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醫保函〔2021〕182號)要求,優化完善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考核機制,將合理使用的談判藥品單列,不納入醫療機構藥占比、次均費用等影響其落地的考核指標范圍。要加強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藥行為的指導,督促轄區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談判藥品,不得以醫保總額限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已納入單行支付管理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落地。各級醫保部門要指導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要求和醫保協議約定配備診療所需藥品,將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的有關要求納入協議管理。對目錄內填補保障空白或大幅提高保障水平、歷史數據難以反映實際費用的藥品,相關病例可特例單議或暫不納入DRG/DIP付費,保證臨床診療需求和參保患者合理用藥權益。
??? 各地要高度重視《2024年藥品目錄》落地工作,及時做好新聞宣傳和政策解讀,加強對醫務人員、經辦人員培訓,及時回應患者和社會關切,保障患者用藥需求,營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藥品目錄落地、關注合理用藥的良好氛圍。如遇重大問題,及時向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報告。
???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執行。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