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縣人民醫院在2015年度藥械采購中,將實際采購價為7330元的國產金屬帶鎖髓內釘,在網上虛報采購價格為15240元,造成該產品的全省加權平均價被哄抬,嚴重干擾了陽光采購工作。今年1月,我委主要領導對其進行了約談,并要求瀘州市衛生計生委牽頭進行嚴肅調查處理。
瀘州市衛生計生委、瀘縣人民政府對此事高度重視,瀘縣分管副縣長和縣衛計局局長對瀘縣人民醫院院長和所涉供應商分別進行了約談。經調查核實后及時給出了具體處理意見:
1.對瀘縣人民醫院院長李東霞、副院長康健、設備科科長喬梅、設備科工作人員朱小洪予以全縣通報批評。
2.要求瀘縣人民醫院院長李東霞、副院長康健、設備科科長喬梅、設備科工作人員朱小洪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其中院長李東霞在2016年1月25日召開的瀘縣衛計系統行風建設工作會上作大會檢討。
3.取消瀘縣人民醫院及院長李東霞、副院長康健、設備科科長喬梅、設備科工作人員朱小洪2016年評優評先資格。
4.分別給予瀘縣人民醫院院長李東霞、副院長康健、設備科科長喬梅1500元的經濟處罰,給予設備科工作人員朱小洪400元的經濟處罰。
5.責令瀘縣人民醫院在與成都博恩德科技有限公司的供貨合同到期后停止與成都博恩德科技有限公司合作。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以此引以為戒,舉一反三,深刻認識合理采購、嚴格控費對于增強公立醫院改革綜合成效和切實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的重要意義。一要切實落實好價格預警管理、約談等各項制度,把動態監管作為常態化管理模式,抓早抓小防患未然。二要站在行風行業建設的高度,切實履行轄區對醫療機構藥械采購行為監管的主體責任。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屢禁屢犯、屢犯不止的單位和負責人進行嚴格追責,確保藥械采購工作規范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