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保基金安全,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醫保基金安全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建立和強化長效監管機制,守好人民群眾的“保命錢”、“救命錢”。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依法追究欺詐騙保行為責任。制定完善醫保基金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監管權限、程序、處罰標準等,推進有法可依、依法行政”。2021年6月23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保發〔2021〕35號),要求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明確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情形、裁量幅度等規定。2022年3月29日,我們印發了《河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試行)》(冀醫保規〔2022〕2號),對醫療保障領域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了詳細規定,經過1年半的試行,2023年8月29日,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我們在2022版適用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統一處罰標準,細化量化裁量幅度,組織起草了新的《河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冀醫保規〔2023〕12號)。
????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 《適用辦法》共26條,分為五個章節,分別為總則、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規則及程序、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附則。
???? 第一章總則。共7條。明確了《適用辦法》的起草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裁量基準的定義,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工作堅持的原則。
???? 第二章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共6條。詳細規定了針對各類違法行為分別設定從輕處罰、一般處罰、較重處罰、從重處罰4個裁量檔次;明確了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
???? 第三章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規則及程序。共7條。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給予從輕處罰、一般處罰、較重處罰、從重處罰的,應當在法定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進行,對具體內容加以規范。明確當事人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明確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章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督。共3條。明確對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監督的內容,明確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指導。強調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 第五章附則。共3條。明確建立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執法案例庫,發揮典型案例指導規范作用;明確《裁量基準》未作規定的違法行為,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明確本《適用辦法》時效相關內容。
???? 三、《辦法》的主要特點
???? 本辦法是我省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專門規定。一是《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違法裁量情形,均嚴格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的違法情形,對法條中未細化明確的“處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等情形進行了明確。二是裁量基準劃分科學合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基本原理和《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基本要求,將裁量階次分為“從輕、一般、較重、從重”四檔,并對應不同罰款、倍數。三是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權益,規定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要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四是充分發揮行政處罰震懾作用。明確建立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執法案例庫,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指導和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中的引導、規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