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衛生局:
????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用藥管理,保障參合農村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有效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提高新農合基金使用效率,根據衛生部《關于調整和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意見》(衛農衛發〔2009〕94號)要求和國家基本藥物政策,我廳制定了《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第四版)》(以下簡稱第四版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提出了以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第四版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只涉及省市州級和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兩類目錄。鄉、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用藥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相關規定。
二、第四版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中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我省增補非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名稱及劑型、注釋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要求執行,其他按照第四版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凡例執行。
三、各統籌地區在執行第四版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時,可根據本地新農合基金籌集、農民群眾經濟承受能力及用藥習慣等實際情況,對縣級報銷藥物目錄在品種數量5%范圍內進行調整,即不突破縣級報銷藥物目錄品種總數情況下,結合本地醫療機構和群眾用藥習慣進行增加和刪除,調整情況于2012年2月底前報省新農合辦公室備案。省市(州)級定點醫療機構執行第四版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不得隨意調整和更改。
四、各統籌地區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在2012年2月底前完成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中藥品數據庫的更新維護工作,做好新舊版本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使用和管理的銜接,做好醫院信息管理系統和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報銷藥物目錄的對應工作,從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第四版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
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將第四版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轉發至轄區內所有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并做好宣傳工作,讓所有醫務人員和參合患者了解新農合報銷藥物政策。
六、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對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執行新農合報銷藥物目錄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控制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目錄外用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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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