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云南省發布《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過渡期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依據《規程》,云南省內的縣級以上公立醫院購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均應加省級集中采購,且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 ? 相關集中采購代理業務,由云南省政府采購和出讓中心(以下簡稱“省采購出讓中心”)負責承擔。不過,在省采購出讓中心具備相應人員、技術等條件之前,設置暫定1年的過渡期。
? ? 過渡期內,先由省采購出讓中心聘請有資質的、經驗豐富的招標代理機構,然后醫療機構從中選擇代理機構來進行招標采購。
? ? 截至目前,已有3家招標代理機構獲聘,包括云南招標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大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云南云創招標有限公司。之后,或還會適時遴選增補。
? ? 此外,為了進一步降低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采購價格,云南省還提出要積極探索“集中批量采購”模式。
?
附云南省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過渡期工作規程(試行)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2014年1號令)有關規定,按照《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二次全體會議紀要》(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5年第43期)、《云南省藥品集中采購聯席會議印發進一步加強藥品高值醫用耗材以及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工作意見的通知》(云衛藥政發〔2015〕7號)和《云南省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過渡期實施方案》(云公管發〔2016〕47號)要求,為確保我省過渡期內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采購工作有序開展,特制定本工作規程:
?
? ? 一、基本要求
(一)總結借鑒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經驗,規范開展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省級集中采購工作。
(二)云南省政府采購和出讓中心(以下簡稱省采購出讓中心)承擔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集中采購工作;在過渡期內,省采購出讓中心聘請有資質的、經驗豐富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實施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省級集中采購工作。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舉辦的有資質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購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均應參加省級集中采購。
(四)采購進口機電產品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應嚴格按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及云南省商務廳有關要求執行。
?
? ? 二、省采購出讓中心工作規程
(一)過渡期內,省采購出讓中心先行聘請具備開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條件的云南招標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大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云南云創招標有限公司3家招標代理機構開展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采購工作,對所聘請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并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遴選增補。
(二)省采購出讓中心對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開展的招標代理工作實行全過程跟蹤管理。
(三)積極探索集中批量采購模式,進一步降低采購價格。
?
? ? 三、醫療衛生機構工作規程
(一)醫療衛生機構編制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計劃,并按照有關規定報省衛生計生委審核備案。
(二)醫療衛生機構在省采購出讓中心聘請的招標代理機構中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并與其簽訂招標代理委托協議。
(三)醫療衛生機構(或代理機構)將以下資料提交省采購出讓中心辦理省級集中采購登記,領取進場交易申請:
1.省衛生計生委審核備案意見(復印件);
2.項目招標代理委托協議(復印件);
3.項目商務和技術需求(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及性質、委托招標金額、投標人資格條件、支付方式、設備清單及技術規格、其他要求說明等)(加蓋醫療衛生機構鮮章);
4.按照規定應報其他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有關資料(復印件);
5.其他資料:采購進口機電產品的專家論證意見及論證報告(復印件加蓋醫療衛生機構鮮章,專家意見應由專家簽字)。
(四)需要采購進口機電產品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將進口產品購置論證結果在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五)醫療衛生機構應指派專人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并對招標文件、評標結果等重要內容進行書面確認。
(六)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醫療衛生機構應與中標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并按照規定報相關部門備案,合同原件及相關附件同時報省采購出讓中心存檔。
?
? ? 四、招標代理機構工作規程
(一)省采購出讓中心聘請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提交以下資料,并逐頁加蓋鮮章:
1.具備開展國際、國內招標的相關資質(包括:營業執照、招標代理資質證書等)及具有相關招標網站的使用資格的證明資料;
2.2014年1月1日以來,代理乙類大型醫用設備招標(國際招標)的項目清單及合同復印件;
3.具有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明資料(至少應包括:具有國際招標經驗及相應外語水平的人員);
4.企業簡介、服務承諾及廉政承諾等資料。
(二)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標前、標中、標后的各項要求開展工作,并及時向省采購出讓中心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標前(招標公告發布前):
1.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項目招標代理委托協議;
2.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醫療衛生機構的商務和技術需求,編制招標文件并完成相應審核、定稿工作;
3.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向省采購出讓中心提交相關資料,領取進場交易申請;
4.涉及采購進口機電產品的,協助醫療衛生機構進行進口產品購置論證和論證結果公示,完成國際招標網規定相關準備工作。辦理進口產品購置論證結果公示前應向省采購出讓中心提交以下資料(復印件):進口產品購置論證報告、專家組成情況;
5.在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云南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和其它相關網站媒體上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前應向省政采中心提交招標文件(加蓋招標代理公司鮮章)和招標公告書面材料(加蓋招標代理公司鮮章)。
標中(招標公告發布至發出中標通知):
1.在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及其它相關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招標公告發布前應向省采購出讓中心提交以下資料: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和招標工作時間計劃表(加蓋招標代理機構鮮章)、醫療衛生機構定稿意見(加蓋醫療衛生機構鮮章);
2.發售招標文件,接受潛在投標人報名,組織開展招標活動。招標工作時間計劃發生變化的,應提前向省采購出讓中心通報;
3.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應在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發布的媒介上發布,并向省采購出讓中心通報;
4.涉及采購進口機電產品的,應嚴格按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及省商務廳有關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不涉及采購進口機電產品的,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在云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5.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場交易規則等規定,組織開標、評標活動;
6.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發布的媒介上公示評標結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評標結果公示前應經醫療衛生機構書面確認,并向省采購出讓中心提交以下資料:醫療衛生機構書面定標意見書(加蓋醫療衛生機構鮮章)、評標結果公告書面材料(加蓋招標代理機構鮮章);
7.評標結果公告期結束后,發出中標通知書,領取進場交易證明。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應向省采購出讓中心提交以下資料:評標報告(復印件)、中標通知書(原件,加蓋醫療衛生機構鮮章)、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副本)。
標后(簽訂合同至資料歸檔)
1.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協助醫療衛生機構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簽訂后,按照有關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產生的全部資料進行歸檔、備案,并向省采購出讓中心書面報告工作情況;
2.對合同履行進行跟蹤,反饋中標單位的履約服務情況。
(三)有關要求
1.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不得為參加所代理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
2.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泄露所代理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應保密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3.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相關利害關系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4.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將集中采購活動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供應設備質量不達標、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投標人的事實材料報省采購出讓中心,省采購出讓中心核實后報相關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5.省采購出讓中心在對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活動進行跟蹤管理時,可向招標代理機構發出問詢函,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收到問詢函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實質性響應答復或合理解釋,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
6.省采購出讓中心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活動中的招標文件等進行審查。
7.招標代理機構在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集中采購活動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過渡期工作實施方案、過渡期工作規程等行為的,省采購出讓中心可報請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可暫停或取消其代理資格,所產生的后果由招標代理機構自行承擔。
?
五、質疑和投訴
(一)過渡期內集中采購活動中的咨詢和質疑處理,由醫療衛生機構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和處理。
(二)集中采購活動中的質疑或投訴,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并公告處理結果。招標代理機構應在質疑、投訴處理完畢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質疑和投訴材料、處理情況及主管部門處理決定報省采購出讓中心。
?
六、廉政風險防控
省采購出讓中心、醫療衛生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應強化內部監督,加強關鍵環節的廉政風險防控,開展重點崗位、重點人員法律法規、政策理論和黨風廉政等方面的教育培訓,不斷增強廉潔自律意識,切實提高集中采購活動的組織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
(摘自醫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