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區黨委十屆六次會議精神,解決群眾身邊急難愁盼問題,提升人民群眾用藥用械的便利性和可及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修訂了《西藏自治區自動售藥機銷售藥品管理規定》《西藏自治區醫療器械銷售專柜管理規定》,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就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 一、鼓勵和支持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企業在邊境邊遠地區、機場、旅游景區、商業區、賓館等區域和場所設置自動售藥機、醫療器械銷售專柜,并統籌開展乙類非處方藥、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活動。
??? 二、具有藥品醫療器械經營(零售)相關資質的企業可以同時開展乙類非處方藥、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活動,并對自動售藥機、醫療器械銷售專柜的藥械銷售、更換、養護、補充及品種有效期管理等應按規定納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通過計算機系統進行管理。
??? 三、各級藥品監管職能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對企業擬經營的品種進行審核把關,并積極探索監管手段,強化監督管理,保障藥械安全可及。
??? 特此通告。
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