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衛生局(衛生計生局),楊凌示范區社會事業局,韓城市衛生局,委直委管各醫療機構,有關藥品生產、配送企業:
為建立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申訴投訴處理工作機制,確保全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順利運行,我們制定了《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申訴投訴處理辦法(暫行)》,經2014年省藥品“三統一”工作聯席會議審定,現印發執行。
陜西省衛生計生委 ? ? ? ? ? ? ? ? ? ?
2014年6月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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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申訴投訴處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 為建立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藥品(含醫用耗材,下同)集中采購申訴投訴處理工作機制,維護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合法權益,確保全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順利運行,根據國家及我省藥品集中采購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與我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管理機構、工作機構、監督機構、藥品生產企業、藥品配送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申訴是指藥品生產企業、藥品配送企業和醫療機構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書面提出申訴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藥品生產企業、藥品配送企業和醫療機構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違反陜西省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及有關文件,或相關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提出書面投訴,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 ?在藥品集中采購過程中,藥品生產企業、藥品配送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對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進行申訴或投訴:
(一)對申報企業、入圍企業或產品的信息、價格等方面有異議的;
(二)對采購平臺公示、公告結果有異議的;
(三)對集中采購審核及評審工作有異議的;
(四)對藥品集中采購交易行為有異議的;
(五)對藥品集中采購管理機構和工作機構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等行為有異議的;
(六)對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行為有異議的;
(七)其他方面有異議的。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申訴投訴不予受理:
(一)申訴投訴事項不明確或申訴投訴的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
(二)對同一申訴投訴事項已進行回復并處理,申訴投訴方未能提供新證明材料的;
(三)對已出臺的藥品集中采購相關政策合理性提出異議的;
(四)超過申訴投訴規定期限的;
(五)不屬于申訴投訴范圍的。
凡涉及相關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可直接向相應的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第六條 ?申訴投訴方應在規定時限內登錄陜西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申訴投訴系統,填報并打印《申訴登記表》或《投訴登記表》,加蓋公章后,和其他相關佐證材料一并提交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申訴和投訴以紙質材料遞交時間為準。
申訴投訴材料不得多頭報送、交叉報送。
第七條 ?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在受理申訴投訴時,應對申訴投訴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申訴投訴,按順序登記造冊,對不符合的,應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根據工作需要,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可設立申訴投訴受理接待日,集中解答和處理申訴投訴。
第八條 ? 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負責申訴投訴的具體處理工作,并按照我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職能分工,對申訴投訴進行分辦及答復處理。
(一)對集中采購有關政策不明確、涉及目錄、使用、結算以及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等問題的,轉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理;
(二)涉及物價政策等問題的,轉省物價局辦理;
(三)涉及營業證照、公平交易等問題的,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
(四)涉及經營、流通企業及資質、產品質量、不良記錄等問題的,轉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
(五)屬于企業名稱變更、廢標、價格、產品信息、網絡平臺、采購交易、合同履約等具體事務,政策明晰的,由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匯總后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政策不明晰的,由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收集匯總后提出處理建議,提交省藥品“三統一”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相關職能部門在收到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轉辦的申訴投訴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意見以紙質形式反饋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由其答復申訴投訴方。如情況復雜,不能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辦理意見的,由相關部門向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書面提出延期理由,并將辦理結果直接答復申訴投訴方。
第九條 ?申訴投訴方對處理結果有異議,且有新的證明材料,可在收到答復后5個工作日內再次提出申訴投訴。對再次提出申訴投訴的處理結果仍不服的,由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提交省藥品“三統一”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條 ?申訴投訴方應實事求是,提供全面、真實的證明材料。對弄虛作假、歪曲事實的,一經查實,申訴投訴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申訴投訴受理機構和處理人員應嚴格執行申訴投訴處理程序和規定,并做好申訴投訴事項保密工作,嚴格限制知情范圍。受理機構和處理人員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收受索要錢物或者故意泄露申訴投訴內容等違規違紀行為,應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附件:申訴登記表、投訴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