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56號,詳見附件1)予以轉發,并結合廣東實際,按照現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及國家規定的日均費用標準增補了部分低價藥品清單(詳見附件2),已經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現予以公布,并將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補的范圍。本次增補的低價藥品包括列入廣東省政府定價藥品目錄(即粵價〔2010〕63號、〔2011〕213號、〔2012〕13號)且已制定公布最高零售價格的藥品(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公布的低價藥品清單除外);尚未制定最高零售價格但按照全國平均中零價計算符合低價藥品標準的,下批制定公布。
??二、日均費用標準。日均費用根據現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和按藥品說明書測算的平均日用量計算。現階段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為: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
??三、日均費用計算方法。低價藥品清單所列劑型,日均費用均按代表品的零售價格和按藥品說明書測算的平均日用量計算。成人平均日用量是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針對成人和兒童標示用法用量的,按成人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計算;依體重精確使用的藥品,按照成人體重60kg計算日用量;專門的兒童用藥按照兒童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計算;每日用法用量隨病程發生變化的,應按照維持劑量計算,未標示維持劑量的,按照病程中最小用量和最大用量的平均數計算;標示多種適應癥(功能主治)的,按主要適應癥(功能主治)計算;未明確主要適應癥(功能主治)的,按日用量居中的一個或者兩個適應癥(功能主治)計算平均日用量。因藥品使用特性,無法計算日均費用的品種,暫不列入低價藥品清單。
??四、低價藥品清單已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和劑型,所列劑型的各個規格均應執行低價藥品相關政策;清單所列劑型中涉及按照特定企業或特定情況制定的藥品價格,日均費用符合低價藥品標準的,按照低價藥品價格政策執行;不符合低價藥品標準的,按現行有關價格政策執行。
??五、對列入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在日均費用標準內,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及競爭狀況制定具體購銷價格。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自主制定的零售價格,折合日均費用不得超過規定的控制標準。
??六、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因價格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符合低價藥品標準需進入低價藥品清單的;或對因成本上漲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需突破低價藥品標準要退出低價藥品清單,需重新制定最高零售價格的,生產經營者可以向我委申報,我委將適時調整公布。
??七、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關注市場變化,加強對藥品市場購銷價格的監測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我委報告,對價格變動頻繁或變動幅度較大的,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調研,必要時應開展專項調查;對不合理的提價行為,要依法重點監管,并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對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八、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省物價局發布的有關藥品價格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原公布的《關于報送廣東省2011年基本藥物低價藥目錄的函》(粵價函〔2011〕1018號)、《關于提供2013年版廣東省基本藥物低價藥目錄的函》(粵價函〔2013〕1119號)和《關于公布2013年版廣東省基本藥物低價藥品目錄的通告》(2013年 第19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