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食藥監〔2008〕3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采購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8號,下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植入性醫療器械是指借助手術,器械全部或者部分進入人體或自然腔道中,在手術過程結束后長期留在體內,或者留在體內至少30日以上的醫療器械。? 植入性醫療器械按照《重點監管植入性醫療器械目錄》實施重點監督管理。《重點監管植入性醫療器械目錄》(見附件)由臺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公布并調整。? 第三條??醫療機構采購使用列入《重點監管植入性醫療器械目錄》的產品的,應執行本規定。? 鼓勵醫療機構按照本規定開展《重點監管植入性醫療器械目錄》以外產品的采購使用過程的管理。? 第四條??醫療機構對診療必需的植入性醫療器械應事先確定擬使用的品種,按照《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查驗并確定供貨單位。? 查驗時,應核對擬采購的植入性醫療器械是否屬于供貨單位的經營范圍,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產品標準、產品性能結構及組成、產品適用范圍等是否與《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醫療器械注冊登記表》或《醫療器械產品生產制造認可表》的規定相一致,并通過查詢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的基礎數據等多種途徑,確保擬采購產品和供貨單位上述資質證明的真實性。? 鼓勵醫療機構采購使用以無菌形式提供的植入性醫療器械。?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在確定供貨單位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供貨單位的企業名稱、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編號、供應品種及其生產廠家和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編號、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書面報告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醫療機構報告的植入性醫療器械及其生產廠家、供貨單位的資質證明進行核查,如發現疑問,應及時告知醫療機構。?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核查不能免除醫療機構按照第四條規定進行查驗的責任。?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索取加蓋供貨單位紅印章的銷售人員委托授權書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植入性醫療器械銷售人員登記表的復印件。? 銷售人員委托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并加蓋供貨單位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印章(或者簽名)。? 醫療機構應當核實供貨單位銷售人員的委托授權書原件和身份證原件,并核對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網站公布的植入性醫療器械銷售人員登記信息。? 第七條??醫療機構采購植入性醫療器械或通知供貨單位供貨,應當由負責采購的部門統一進行。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自行采購或通知。? 負責植入性醫療器械采購的人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監管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了解植入性醫療器械使用和管理的常識,經醫療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培訓考核應作記錄。? 第八條??醫療機構不得從超范圍經營的企業采購植入性醫療器械,不得采購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產品標準、產品性能結構及組成或者產品適用范圍不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規定的植入性醫療器械。? 第九條??進入醫療機構的植入性醫療器械必須附有產品原出廠包裝和生產廠家或進口總代理商出具的中文說明書、標簽、合格證、包裝標識。說明書、標簽、包裝標識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并與產品相一致。?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隨貨索取并保存供貨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植入性醫療器械的銷售憑證。銷售憑證應當至少標明供貨單位、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價格、生產廠家、生產批號(生產日期)、產品編號(如果有)、銷售日期。有產品序列號且不需打開完整包裝能夠識別的,銷售憑證應標明產品序列號。? 醫療機構在購入植入性醫療器械時,應當由供貨單位出具銷售發票。? 第十一條??植入性醫療器械包裝、說明書、標簽、合格證、銷售憑證、銷售發票標明的產品信息應當相互一致,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的規定,并與產品實物相一致。? 植入性醫療器械銷售憑證、銷售發票標明的供貨單位應當相互一致,并與供貨單位資質證明的規定相一致。?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必須在負責醫療器械質量管理或倉庫保管的部門指定驗收人員,對植入性醫療器械進行驗收或預驗收。? 驗收或預驗收應做好記錄,內容至少包括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產品批號(生產日期)、產品編號(如果有)、生產廠家、供貨單位、進貨數量、進貨價格、進貨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論等內容;有滅菌批號、有效期的,應當記錄滅菌批號、有效期;有產品序列號且不需打開無菌產品的完整包裝能夠識別的,應當記錄產品序列號。?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必須設立植入性醫療器械庫存。? 庫存應當由醫療機構的醫療器械倉庫保管部門統一管理,并做好保管記錄,內容至少包括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產品批號(生產日期)、產品編號(如果有)、滅菌批號(如果有)、滅菌有效期(如果有)、生產廠家、庫存數量、入(出)庫數量及日期等內容。? 植入性醫療器械可以暫存在使用科室的儲存專柜。? 第十四條??未經驗收(或預驗收)、驗收(或預驗收)不合格的植入性醫療器械不得入庫和使用。? 第十五條??對外請醫師指定或接受捐贈的植入性醫療器械,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第十二條規定查驗和驗收,并承擔使用安全有效的責任。不能證明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個人提供的植入性醫療器械。?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需要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的,應當由使用科室向倉庫領取。倉庫應當按照《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做好出庫復核。? 術后,使用科室將術中未使用的產品連同原出廠包裝返還倉庫。留存供今后手術再用的,倉庫驗收合格后重新入庫;不再使用的,作退貨處理并記錄。包裝破損的以無菌形式提供的植入性醫療器械,不得重新入庫。?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在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前,主管醫師應當提供多個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的方案供患者或其授權人(或監護人)選擇,應當向患者或其授權人(或監護人)說明擬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廠家、數量、禁忌癥、可能的并發癥及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提供擬使用的植入性醫療器械實物供患者或其授權人(或監護人)核對,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的巡回護士必須做好植入性醫療器械的術中審核,按照《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準確登記使用產品的信息,并銷毀已用產品的包裝。? 術中審核應當核對手術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的名稱、數量、型號規格、生產廠家、生產批號、產品編號、滅菌批號、滅菌有效期、產品序列號,發現與產品包裝、合格證、標簽注明的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植入性醫療器械使用登記不得由供貨單位派出的技術服務人員代為填寫。?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的每個產品都必須在手術相關記錄中加貼所使用產品的由生產廠家或進口總代理商出具的合格證、標簽。相關記錄應當在植入性醫療器械采購部門、手術室和病歷中各保留1份備查。?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在患者出院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復查要求和使用植入性醫療器械的每個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注冊證號、生產廠家、生產批號(生產日期)、產品編號(如果有)、序列號、材料名稱(如果有)。書面告知一式二份,一份交患者,一份留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保存手術取出的植入性醫療器械備查。確實無法做到保存備查的,應當如實記錄取出物能夠反映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批號、產品編號、序列號、生產廠家、數量等信息和處理情況,必要時應當隨病歷保存能夠反映取出物特征的照片。? 對植入性醫療器械質量有爭議的,應在病人或其授權人(或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采用信息管理技術,對植入性醫療器械的采購使用全過程實行信息化管理。? 對驗收或預驗收合格的植入性醫療器械,醫療機構應當將相關信息上傳到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安全信用管理系統。? 第二十三條??對植入性醫療器械的產品包裝、說明書、合格證、標簽、銷售憑證、銷售發票或外請醫師指定產品的采購渠道存在疑問,或者存在其他質量可疑情形的,醫療機構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封存產品,并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必要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醫療機構暫停使用,并對剩余產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查明事件原因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產品作出處理,并書面告知醫療機構。? 第二十四條??對無包裝,無中文說明書、標簽或包裝標識,或者說明書、標簽、包裝標識的內容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的,醫療機構不得驗收入庫和使用。? 說明書、標簽、包裝標識的內容與醫療器械注冊證限定內容不同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關于無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的處罰規定予以處罰。其他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核查產品標準;不符合規定的,應按照不合格醫療器械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 重點監管植入性醫療器械目錄
1、骨科植入物:人工關節,金屬接骨板,金屬接骨、矯形釘,金屬矯形用棒,髓內針、骨針,脊柱內固定器材;? 2、心內科植入物:人工心臟瓣膜、心臟起搏器、血管內導管及支架;? 3、眼科植入物:人工晶體;? 4、口腔科植入物:種植牙、牽引釘、根管內種植釘、內固定器材等;? 5、填充材料:乳房填充材料、眼內填充材料、骨科填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