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醫保中心,各縣(市)區醫保局,寧東社保中心,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深入推進銀川市按病種分值付費制度改革,建立“公開公正、客觀合理、多方參與”的談判協商機制,促進醫保部門與醫療機構良性互動,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按病組和病種分值付費2.0版分組方案并深入推進相關工作的通知〕》(醫保辦發〔2024〕9號)、《自治區醫保局關于進一步推進落實我區按病種分值(DIP)付費有關工作的通知》(寧醫保發〔2024〕83號)及《銀川市基本醫療保險區域點數法總額預算和按病種分值付費( DIP)結算辦法(試行)》(銀醫保規發〔2024〕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銀川市醫保工作實際,建立按病種分值付費改革協商談判工作機制(試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按病種分值付費(DIP)結算過程中,醫療保障部門與定點醫療機構就有關年度決算總額等工作的進行協商談判。
二、基本原則
(一)協商談判遵循“公平公正、客觀合理、多方參與、及時處理”的原則,解決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的相關問題。
(二)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定點醫療機構的專家開展協商談判工作,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充分的討論和磋商,形成最終意見。
(三)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在DIP付費過程中出現的其他各類糾紛,按照醫療保障服務協議解決。
(四)協商談判充分考慮定點醫療機構的權益和發展,由各類定點醫療機構選舉確定協商談判代表。
三、 基本流程
(一)根據工作推進情況,做好協商談判前調查摸底、資料收集、意見征集等工作。
(二)綜合評估前期意見征集情況,確定談判協商主題、內容。
(三)協商談判小組成員:醫保部門由行政和經辦部門人員組成,并確定各級別醫療機構協商談判代表人數。醫療機構談判代表由所在醫院分管領導及醫保部門負責人組成。
(四)組織開展討論,參會代表達成一致意見,按照協商談判結果執行。
(五)協商談判結果應及時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不得利用代表的特殊身份影響協商談判工作,為本人或者所在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單位的利益;
(二)不得壓制不同觀點的代表意見;
(三)不得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意見;
(四)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銀川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