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以下簡稱《醫療條例》)修訂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市衛生健康部門另行制定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具體辦法。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規定,進一步規范深圳市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特修訂該辦法。
??一、修訂的必要性及背景
??(一)符合醫療機構審批制度改革和優化的需要。
??原《深圳市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辦法》(以下稱“《登記辦法》”)施行以來,規范和指導了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工作。近年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陸續印發了《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國衛醫政發〔2022〕33號)《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4號)《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8〕19號)《關于優化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準入服務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8〕29號)等規定,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印發了《關于轉發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衛醫函〔2023〕3號)《關于優化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社會函〔2019〕2042號)等規定,推進“放管服”改革,落實簡政放權,簡化行政審批服務,《醫療條例》也根據深圳實際對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為貫徹落實國家、廣東省以及《醫療條例》相關新要求,滿足實際工作需要,有必要修改原《登記辦法》。?
??(二)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需要。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指出,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力量。要求“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并提出31條政策舉措引導和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迫切需要完善一批基礎制度、出臺一批管用舉措、推廣一批經驗做法,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提振信心,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深圳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深圳市2023年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點》等要求,有必要修訂原《登記辦法》,創新政府管理和服務方式,出臺優化審批舉措,持續發力打造準入制度更完善、市場競爭更公平、政務服務更便捷的市場化營商環境。推進簡化審批流程,不斷提高醫療機構辦事便利度,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不斷提升深圳對全球優質要素資源的強大吸引力和國際競爭力,吸引國內、外社會資本來深舉辦醫療機構,更大程度激發社會辦醫活力,提升健康服務消費,增強群眾幸福感、獲得感和歸屬感,彰顯深圳的先行示范作用。
??(三)貫徹落實衛生健康高質量發展要求的需要。
??黨的二十大提出“實現高質量發展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省委省政府重錘擂響新時代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金鼓,出臺《關于推進衛生健康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發〔2023〕1號),彰顯了廣東優先發展人民健康事業的堅定決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指出,要依法規范和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健全規范和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全面提升資本治理效能,提高資本監管能力和監管體系現代化水平。為了貫徹落實推進衛生健康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我委在推動政府辦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同時,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高水平、國際化、品牌化醫療機構,將促進社會辦醫高質量發展納入新修訂的《醫療條例》,明確規定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全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時,應當統籌公立醫療機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發展,為社會辦醫療機構預留發展空間;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高質量發展,滿足居民多次、多樣化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社會力量可以在全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以外舉辦醫療機構等。為落實《醫療條例》的支持政策,引導社會辦醫高質量發展,激發社會辦醫經營活力,鼓勵民營企業集中精力做強做優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有必要修訂原《登記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調整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審批事權劃分。
??為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落實國務院“放管服”精神,優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充分激發社會辦醫療機構經營活力,落實依法行政,規范我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工作,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衛規〔2024〕8號)中進一步規范廣東省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的規定,在《登記辦法》中明確規定按照國家、廣東省規定的審批權限負責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
??(二)根據《醫療條例》主動前移執業登記服務關口。
??主動前移服務關口,為社會辦民營醫療機構提供執業登記許可名稱指導服務,增加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辦理醫療機構主體資格登記前,可以向衛生健康部門查詢醫療機構名稱事項,從而避免申請人反復多次往返窗口,也加強指導醫療機構的名稱符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等要求。
??(三)優化申請材料確保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是根據《醫療條例》有關規定,修改完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條件、名稱要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事項、醫療機構負責人和醫療業務負責人登記、停業和注銷情形等內容,并細化明確醫療機構主體資格登記相關材料的要求。二是不再要求提供醫療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材料及主體資格登記證照,通過政務服務數據共享的方式獲取,簡化申請材料,便利醫療機構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工作人員辦理執業登記。三是根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建質〔2013〕171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78號)有關規定,將“醫療機構執業場所未取得產地房產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的,提交房屋竣工驗收報告或者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檢測報告”中的“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檢測報告”修改為“由鑒定機構出具的近3年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四是鑒于部分醫療機構不是直接跟房屋所有權人租賃用房,存在跟“二房東”“三房東”租賃用房的情況,為避免糾紛,確保醫療機構對執業場所的合法使用權,在原“醫療機構執業場所非自有產權的,提供醫療機構執業場所所有權人同意將房屋用作醫療用房的協議”的基礎上,要求提供其他合法使用權人同意將房屋用作醫療用房的協議。
??(四)簡化醫療機構變更登記程序。
??以往醫療機構變更執業登記事項超出原執業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往往需要先注銷后再向由管轄權限的衛生健康部門按照首次執業登記辦理。為了支持醫療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調整醫療機構類別、提升醫院級別,激發醫療機構經營活力,促進高質量發展,《登記辦法》明確規定,除醫療機構向原執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執業地址需要先申請注銷再辦理執業登記外,醫療機構變更執業登記事項超出原執業登記機關審批權限的,以及因衛生健康部門審批權限調整導致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變更的,醫療機構均可以直接向有審批權限的衛生健康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要求執業登記機關做好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檔案的移交,確保不影響醫療機構的后續管理,從而變“被動審批”為“主動服務”,符合國務院“放管服”精神要求。
??(五)明確實行備案管理醫療機構的備案依據。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相關規定,自2017年起中醫診所實行備案管理,對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的診所準入由許可審批改為備案管理;2023年1月起,普通診所、口腔診所、醫療美容診所、中醫(綜合)診所、中西醫結合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實行備案管理。《登記辦法》明確規定上述醫療機構的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規范了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執業登記內容,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備案證后方可執業。
??(六)進一步明確部分事項辦理內容。
??《登記辦法》對醫療機構開展限制類醫療技術、健康體檢服務、外出健康體檢服務、設立靜脈用藥調配中心等事項,明確了由負責執業登記的衛生健康部門辦理,從而統一規范了上述事項的政務服務機構和流程,并助推各審批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范標準要求,結合深圳實際,將對外服務的事項歸整納入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統一受理,便于醫療機構辦事。